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84787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标准和长护险征缴方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7-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医保个人账户划账标准和长护险征缴方式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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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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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21年10月20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我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一直保留按缴费年限划账,并存在退休职工根据其工龄按每年1元的标准划入的政策规定。今年2月根据省医保局统一工作部署,我市医保结算系统统一切换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但因省“智慧医保”项目系统配置与我市当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账政策存在差异,导致划账功能无法实现。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要求,确保省“智慧医保”项目在我市顺利上线并平稳运行,需对医保个账划账标准和长护险征缴方式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项调整意见:

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划账由原先按缴费年限划账调整为按年龄划账,35周岁(含)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划入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划入3.5%;45周岁以上的划入4%。退休人员按本人基本养老金的5%划入,取消退休职工根据其工龄按每年1元的标准划账的规定。

二、调整我市长期护理保险费筹集政策,其中职工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按月筹集调整为按自然年筹集,于每年1月份统一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人员在参保次月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代扣代缴。

四、适用范围

参加义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解读机关: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骆云金  余慧

政策咨询电话:0579-8502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