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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强度太高,离职能要补偿吗?

发布时间:2022-07-08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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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12小时,每周工作6天”,工作6年后,龙游人小吴身心疲惫,选择离职。可自己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15年,毕业不久的小吴回到家乡龙游,打算找一份工作开启新生活。当地一家包装企业很快向他伸出了橄榄枝。

小吴是车间里的操作工。按照公司制度,每周实行单休,工作时间实行两班倒,为早上8点至晚上8点或晚上8点至次日早上8点。“一个月休息4天,每天都工作12个小时,两班倒的制度让生活除了工作就只有睡觉。”小吴表示。

2021年4月,小吴终于忍受不了高强度的工作,动了离职的念头。月底,他以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为由,向公司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就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小吴当即向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很快,仲裁部门作出裁决:支持小吴的请求,并裁决公司支付小吴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因不服仲裁裁决,包装公司又以其在实际管理中不存在规章制度违法的情形,也未对劳动者造成任何损害为由,向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底多长?有没有违反劳动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针对这些问题,双方争执不下。

包装公司称其一直实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制,不存在早晚班与超时工作的情况,并提供了28页考勤表、劳动合同书予以证明。

对此,小吴十分气愤,坚称其岗位实行的是每日12小时、每周6天的超长工作制度,并向法庭提交了考勤表照片、钉钉月考勤汇总截图以及与公司人事部门员工的钉钉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指出公司所提供的考勤表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属于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包装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与小吴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明显矛盾。小吴提供的证据材料均直接来源于手机钉钉软件,而包装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却系自制件,没有相应的证据可以佐证。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即便有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法院最终认定包装公司并非实行标准工时制,存在超时加班的情形,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小吴就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小吴主张经济补偿金,也于法有据。

今年1月,龙游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包装公司支付小吴经济补偿金4.7万余元。近日,该判决已生效。此外,包装公司为了逃避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诉讼过程中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龙游法院对该公司处以5万元的罚款,目前罚款已经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