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督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08 17:1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推进依法督导,根据《教育督导条例》《教育部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督学管理办法。

一、专兼职督学任职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七)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八)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九)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二、专职督学任职条件

专职督学除符合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择优推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考核聘用。

(一)教育行政部门科室正副职任职五年以上或在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十年以上,业绩优秀;

(二)中小学、幼儿园正职五年以上,业绩优秀;

(三)特级教师、正高级教师与市级以上名师五年以上,有三年以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历的;

(四)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副职任职十年以上,同时有六年以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历的;

(五)教育研修院部室正副主任任职十年以上,同时有六年以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历的;

(六)教育行政部门后备干部,有六年以上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经历的,工作业绩突出的;

(七)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推荐的。

三、督学工作职责

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指派下: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督学工作权力

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的指派下: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挂牌责任督学基本职责

(一)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进行指导;

(三)受理、核实相关举报和投诉;

(四)发现问题并督促学校整改;

(五)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挂牌责任督学基本督导事项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六、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一)督学公示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按统一规格制作公示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在校门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实施挂牌督导。因工作异动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公示牌随时更换。

(二)月报告通报制度。每个督学责任区每月必须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反馈责任督学督查发现的各类情况。对涉及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室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主管部门及上级教育督导室呈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公布区域内的督学责任区督导情况。

(三)联席会议制度。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专题听取责任督学工作汇报,研究处理相关问题。督导结果和责任督学建议,将作为对学校综合评价、主要负责人考评问责的重要依据。在学校评优评先、干部任免、教师考核方面,充分听取责任督学的意见。

(四)驻点办公制度。专职责任督学分四大责任区实施挂牌督导,在责任区驻点学校集中办公。

(五)督学工作考核制度。专兼职责任督学根据工作情况,每年度实施考核,确定督导工作等级,落实工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