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08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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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规范中央、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2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起草了《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04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6041369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龚晓兰
联系电话:0579-85458007。
附件:《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8日
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意见征求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22〕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给义乌市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资金,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预算资金。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财政局、镇街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计划编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镇街保障性住房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根据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落实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等。
镇街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项目审核、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及延续期。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资金的支持范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产权属于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省、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优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奖励等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监测评价等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支出。
第七条 资金的支持方式。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在房源筹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上级和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项目,以及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支持产权属于政府、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的,按照当年下达资金规模,结合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统筹分配。
第九条 省、市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的项目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情况以及相应权重,房源筹集套(间)数,结合全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资金规模等情况进行分配。
新建类项目补助金额=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补助标准
改建、转化类项目补助金额=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补助标准×考核评价系数
1.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中载明的房源数计算。
2.补助标准:按照当年省、市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确定。
3.项目评价情况,年度评价审核结果在90 分(含)以上为优秀,评价系数设为1;在80分(含)至90 分之间为良好,评价系数设为0.9;在60(含)至80 分之间为合格,评价系数设为0.8;在60 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系数设为0。
4.2021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改建、转化类项目,参照新建项目补助标准执行。项目补助为一次性纳管补助,每个项目在认定书有效期内只可享受一次。
第十条 用于优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奖励的资金按照项目评价结果分配。针对在营项目,评价结果优秀的,额外予以30万元/年的优秀项目奖励。优秀项目奖励为定期激励补助,在项目认定书有效期内每年都可参加。
第十一条 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支出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项目评价工作。项目评价根据指标因素计算得分,评价结果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奖补和激励依据,不合格的项目由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督促整改。
第三章 资金奖补条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文件要求,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二)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当年可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实际开工;
(三)改建、转化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际在营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规定;
(四)使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理进行房源核验、签约和合同管理等。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奖补的项目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义乌行政辖区内办理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不存在与住房租赁业务相关的、社会影响较大的集中信访投诉、群访或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 资金奖补流程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当年分配方案进行;优秀项目奖励根据评价工作开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纳管补助按照申报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一次性纳管补助申报途径和申请主体。开展专项资金补助工作后,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向项目所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书》。资金奖补的申请主体应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上申请主体一致。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一次性纳管补助申报材料。
(一)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相关材料(如有);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现场施工照片(新建类);
(五)企业无欠税相关材料;
(六)消防验收合格相关材料;
(七)“信用义乌”网站查申请单位的征信记录截图。(http://www.yw.gov.cn/col/col1229633601/index.html)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一次性纳管补助申报审核程序。
(一)主体申报。申报主体填写《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书》,同时将纸质材料提交项目所在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二)受理审核。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受理项目申报后,原则上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审核。
(三)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审核后,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对结果予以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报市保租房工作领导小组复核。镇街对无异议的奖补项目,及时汇总上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并附一份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市建设局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评价情况、一次性纳管补助审核结果,做好专项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局、建设局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浙江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浙建保〔2022〕5 号)相关规定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绩效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财政局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考核评价书
2.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书
附件1
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考核评价书
项目名称
申报企业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目 录
一、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指标表·················×
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相关材料················×
三、优化生活服务设施相关材料······························×
四、提升加分相关材料·········································×
五、服务加分相关材料·········································×
六、入住加分相关材料·········································×
七、驿安居品牌建设相关材料·································×
八、工作响应相关材料·········································×
(填写说明:1.除规定的必备条目外,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自行增减相关条目,并务必按目录顺序注明各个条目对应材料首页页码,否则不予受理;2.除目录顺序页码外,各个条目对应材料可再设子页码;3.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每份纸质材料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建议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目录装订成册,于左侧装订(纸质材料不退还);4.本填写说明无需打印,正式申报时请自行删除。
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指标表
(参考模板)
项目名称: 运营主体:
评价指标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评分依据 | 自评得分 | 第三方机构评分 |
基准分 | 50 | 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管理 | 1.项目认定书;(40分) 2.使用省保租房管理服务平台截图材料;(5分) 3.完成基础装修(3分) 4.配置基本家具家电(2分) | ||
配套加分 | 5 | 优化生活服务设施(超市、餐厅、理发店、快递送达设施、生活垃圾分类等) | 1.一个生活设施得1分,上限5分; 2.现场照片 | ||
提升加分 | 2 | 精装修拎包入住 | 1.现场照片 | ||
5 | 设置公共区域,具备阅读、健身、娱乐等分区划分的 | 1.一个功能区得1分,上限5分; 2.现场照片 | |||
1 | 室外活动场地 | 1现场照片 | |||
服务加分 | 2 | 定期社群服务 | 1.定期开展社群服务的相关制度 2.活动照片 | ||
5 | 增值服务(保洁、家政、维修等) | 1.一项服务得1分,上限5分; 2.现场照片 | |||
入住加分 | 2 | 房源出租率80%以上 | 出租情况汇总(以系统读取为准); | ||
2 | 住房满意度90%以上 | 住户满意度调查; | |||
2 | 租金低于市场价80%及以上 | 租金评估报告; | |||
4 | 面向社会公开出租 | 公开招租截图、照片等; | |||
驿安居品牌建设 | 7 | 保租房建设示范作用 | 1.国家级标杆7分,省级标杆5分,市级标杆3分,以各级政府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公开发布为准; 2.相关部门推荐、奖励的证明材料; | ||
7 | 专业租赁企业运营 | 1.经营范围包含“房屋租赁”(或相似表述)业务(1)分; 2.智能管理平台(住客计费管理系统、水电缴费APP等)(3分) 3.运营标准作业流程(工作制度、安保工作、保洁作业等、消杀作业等)(3分) | |||
2 | 助力园区提升发展特色服务 | 人才倾斜等,服务方案、活动照片等; | |||
2 | 参与市级及以上重要接待 | 相关活动材料、照片等证明材料 | |||
2 | 积极参与市保租房相关工作、活动 | 相关活动材料、照片等证明材料 | |||
工作响应 | 日常管理 | 1.未积极配合镇街及部门相关工作,每延迟响应一次扣2分;未落实一次扣5分; 2.因管理不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 |||
督查暗访 | 1.被义乌市级督查并通报批评一次扣5分,未及时整改加扣5分; 2.被金华市级及以上部门督查并通报批评一次扣20分,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 ||||
合计 |
附件2
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申请书
项目名称
申报企业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目 录
一、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表······×
二、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使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管截图···········×
四、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材料(如有)························×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现场施工照片(新建项目)····×
六、项目建设方案(预审项目)·······························×
七、消防验收合格相关材料(改建、转化类项目)············×
八、无欠税相关材料···········································×
九、“信用义乌”网站查申请单位的征信记录截图········×
十、义乌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评价指标表(在营项目)···×
(填写说明:1.除规定的必备条目外,申报企业可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自行增减相关条目,并务必按目录顺序注明各个条目对应材料首页页码,否则不予受理;2.除目录顺序页码外,各个条目对应材料可再设子页码;3.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每份纸质材料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侧面加盖骑缝章,建议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目录装订成册,于左侧装订(纸质材料不退还);4.本填写说明无需打印,正式申报时请自行删除。
义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申请审核表
申报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地址 | 项目认定书编号 | |||
申请主体性质 | □ 政府机关 □ 公共事业单位 □ 国有企业 □ 民营企业 □ 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 其他 | |||
申请主体类别 | □建设主体 □运营主体 | |||
专项资金 一次性纳管补助 | □ 新建类 □ 改建类 □ 转化类 房源数量 套(间) 补助金额 万元 | |||
专项资金 收款账户 | 户名 | |||
账号 | ||||
开户行 | ||||
申请单位 承诺 | 本单位承诺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无虚报隐瞒,如有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
核定补助金额 | ¥ 元,大写 。(镇街填写) | |||
镇街 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保障性住房 工作领导小组 复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