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330782471773341E/2022-493247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规范
事业单位,政府机关
义乌市气象局
义气发[2022]6号
2022-04-14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9-15 15:18
信息来源: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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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应急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和减轻灾害性天气带来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现将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业务规定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规则所称灾害性天气,是指暴雨、台风、大雪、大风(龙卷)、冰雹、强雷电等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或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天气过程。
二、工作模式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应当实行“影响提示、警戒提醒、精细预警、分级叫应、实况通报”的“梯次化”预报预警服务模式。
三、业务要求
灾害性天气原则上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或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提前半小时至1小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时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实况通报和预警信息。
(一)影响提示
根据天气形势分析,未来1~3天责任区内出现灾害性天气的可能性较大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影响提示,或在短期预报中增加强对流天气潜势预报。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1。
(二)警戒提醒
当警戒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并可能会影响责任区,或责任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征兆但尚不能明确强度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提醒信息。其中,警戒区按《浙江省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浙气发〔2018〕80号)确定的标准划定。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2。
(三)精细预警
当责任区已经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预计责任区即将出现灾害性天气,强度达到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具体标准参见《金华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18〕110号)),应当分类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预警信号颗粒度要精细化到镇、街道,相关要求按照《科技与预报处关于进一步强化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精细到乡(镇、街道)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气预函〔2022〕8号)执行。若有多种灾害同时发生,则应当选择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发布主要灾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过程中,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调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四)分级叫应
灾害性天气叫应工作应当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为触发条件,根据预警信号的种类、级别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叫应。原则上,暴雨、大风(龙卷)、冰雹、台风、大雪等橙色及以上预警信号必须启动叫应工作。气象部门通过电话呼叫、浙政钉确认已读等方式叫应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镇、街道。原则上在预警信号发布后15分钟内完成叫应。具体工作规则见附件3。
(五)实况通报
1.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过程中,应滚动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快报,对当前实况降水和风力、未来影响区域和强度进行通报。
2.灾害性天气影响已经明显减弱或趋于结束后,应当及时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对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进行通报,形成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服务闭环。
四、调查评估
灾害性天气过程结束后,气象台应加强灾害调查评估,并按照《浙江省气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评估工作的通知》(浙气函〔2015〕172号)要求,启动调查气象灾害评估工作,于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至市局减灾与法规处。
五、复盘总结
若灾害性天气过程达到附件4所列标准之一时,气象台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灾害性天气过程复盘工作,并将复盘总结报送至市局观测与预报处。必要时由市局观测与预报处组织开展复盘工作。
六、其他要求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若其他业务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义乌市气象局灾害性天气叫应机制暂行规定(义气发〔2019〕10号)、《义乌市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实施细则》等五项预警服务制度(义气发〔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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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气象局
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