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767954643T/2022-494154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2-09-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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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20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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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上级政策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实行垃圾计量收费,推行基本量低价、超基本量加价的收费制度,试行与分类质量相挂钩的差别化收费政策,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垃圾分类。

(二)完成审计整改的任务。2021年省审计厅在对我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任中审计时,针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提出审计建议: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非居民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适应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我市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依据是《关于调整规范城区环卫服务收费的通知》(义价字〔2001〕47号)、《关于规范城区居民生活垃圾清扫清运费的通知》(义计费〔2002〕8号),其有关规定已与当前实际工作不相适应,有必要重新制定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出台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及各相关部门修改意见等。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以及各相关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按照谁产生、谁付费,以及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的原则,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市发改局负责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具体收缴及各项相关管理工作。 

(二)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方式。对个人和单位采用不同的收费方式,收费单位可委托相关物业服务单位、垃圾清运单位、社区、村委会(股份经济合作社)等,或安排人员直接上门收缴。对个人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定额收费的原则,按年度收取;对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计量收费方式,不具备计量条件的暂按照场所营业面积进行收费。

(三)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差异计价。生活垃圾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分类计价差别化管理,收费单位可根据垃圾分类成效按发改部门规定的浮动幅度进行收取。

(四)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依据。收费单位与产生单位应签订垃圾处理费收缴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费用构成及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清运处置量台账,作为计费依据。

(五)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方法、资金管理、收费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垃圾产生单位通过指定渠道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资金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依据有关规定可享受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的单位或个人,可向收费单位提供有效凭证后可享受相应减免优惠政策。

(六)明确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保障机制。行政执法、发改、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擅自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明确催缴和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理路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八)明确新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实施时间。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收费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