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49213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轻工纺织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2〕47号

  • 成文日期:

    2022-09-0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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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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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2现场指挥部

  3.3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3.4应急救援队伍

  3.5应急救援专家组

  3.6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4 预防与预警

  4.1预防机制

  4.2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应急响应

  5.4现场指挥

  5.5现场处置

  5.6信息发布

  5.7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调查评估

  6.4恢复重建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7 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资金保障

  7.4医疗卫生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通信与信息保障

  7.7治安维护

  7.8科技支撑

8 预案管理

  8.1预案修订

  8.2宣传和培训

  8.3应急演练

  8.4名词术语解释

  8.5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程度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信息公开,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2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下同),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适时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向金华市安委会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

  3.1.2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3.1.3 市级有关单位及职责

  市级有关单位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民宗局:负责指导、协调各类宗教活动场所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和本系统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

  发改局:配合做好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开展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烟花爆竹燃放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社会福利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协调技校、职业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财政局:负责保障应由市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勘查、测绘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做好林区、林场、林业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建设局:负责指导、协调房屋建筑,城市供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应急处置工作,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局: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市管内河通航水域交通事故、运输场站及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施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外农业机械作业事故以及渔业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休闲渔船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农家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商务局:负责指导、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工作。

  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大文化活动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文化经营活动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旅行社、旅游景点、星级饭店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经营活动、重要体育活动、体育高危险运动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卫生防疫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中毒事故中有害物质的鉴别。

  应急管理局(人防办):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指导、协调公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资办: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参与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责任追究。

  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市场发展委:负责组织、协调电商园、物流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会展企业、口岸企业的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站:负责组织、协调民航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空运和物资、器械的空投保障工作。

  铁路与综合枢纽建设管理指挥部:做好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工会:参与职工较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慈善总会:负责发动慈善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团市委: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引导团员青年职工增强安全意识,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

  妇联:协同有关部门维护女职工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人员搜救等工作;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快递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协调做好邮政快递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电网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工作。

  气象局: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中国移动义乌分公司、中国电信义乌分公司、中国联通义乌分公司:负责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讯网络工作,组织、协调通信网络大面积断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铁路义乌站:负责组织、协调铁路运输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

  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市安委会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3.1.4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

  市级专项指挥机构: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的相应专项指挥机构。

  3.2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做好抢险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气象监测、环境应急、新闻发布等各项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由市安委会任命,各应急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任命。

  3.3 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市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4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支队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在市安委会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参与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3.5 应急救援专家组

  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部门应急救援职责,牵头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分析事故原因、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为事故救援提供方案和决策咨询等。

  3.6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落实预防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做好应急资源保障,编制应急预案,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事故应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防机制

  市有关部门、各镇街要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清单、台账及信息共享和动态更新公开机制,构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双重预防机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资源保障情况,推进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普查数据,抓住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管控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防治对策,提升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4.2 预警行动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确定预警区域、影响范围,及时报告属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通知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各镇街和市有关单位在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向上级汇报。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地镇街、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依照下列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并报告市政府: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委;

  2.有亡人的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级其他有关部门;

  3.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旦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紧急敏感情况,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第一时间(力争2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级要求核报的,要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30分钟内书面反馈;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向金华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紧急信息。因特殊情况,尚未完全掌握的,可先口头报告初步情况,再滚动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5.2 先期处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1.立即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控工作,尽快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无关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恶化;在确保应急处置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及时开辟救援通道,科学组织救援。

  2.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市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掌握事故情况,并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和确认,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意见;同时向金华市市政府报告,及时向可能涉及的县市通报有关情况。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达到或可能达到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1.出现以下情形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超出镇街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发生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发生跨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需要金华市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超出金华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发生跨金华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需要省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4.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跨省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

  ⑤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5.3.2 应急响应举措

  当发生涉及重要目标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等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经授权的市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故发生地镇街和市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

  当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Ⅲ级及以上事故及险情,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全力以赴地迅速组织开展前期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和前期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待上级指挥部组建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力配合上级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接受上级政府或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5.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规划应急救援队伍工作区域和次序、应急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为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指挥官)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汇总现场救援处置信息,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5.5 现场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属地镇街及其有关部门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方面应急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5.1 方案制定

  组织研判生产安全事故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后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明确应急处置的任务、分工和措施。

  5.5.2 人员搜救及疏散安置

  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工作,疏散撤离受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和遇险人员。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群众转移和安置。

  5.5.3 抢险救援

  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处置、工程抢险等工作;控制和消除事故危害、保护可能受事故影响的重要目标物、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基础设施、防范事故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等。

  5.5.4 医疗卫生救助

  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装备进行支援。根据情况进行现场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和医疗保障工作;当地有传染病疫情暴发时,应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5.5.5 现场秩序管控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和现场实际,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导、劝离无关人员等工作;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重要区域和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5.6 现场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经授权的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5.5.7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做好事故现场气象、水文、环境等风险信息的检测、鉴定与评估工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必要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与事件处置同步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事故影响范围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应约接受记者采访、依托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等。

  5.7 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市安委办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6.2 社会救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和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工作。

  有关单位(部门)应制定救助方案,明确救助职责和受灾人员申请救助的程序,确保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及时到位。

  6.3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开展事故调查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评估总结。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评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金华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6.4 恢复重建

  有关单位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修复因事故损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对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使之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7.2 物资装备保障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物资装备保障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注重新型抢险救援装备配备,并保持装备良好。

  7.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市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规定落实。

  7.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红十字会等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市有关部门应对事故现场周边道路组织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落实抢险救援力量快速通行、协同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确保车辆、物资、装备、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经信局要及时组织有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7.7 治安维护

  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7.8 科技支撑

  各行业领域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推动安全生产重大技术攻关与装备研发,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发挥政府采购引导作用,在预防预警、应急救援等领域加快应用应急处置技术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技术保障水平。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修订工作,根据预案运用和应急演练等情况,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及时修订预案。各镇街、有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工作。

  8.2 宣传和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救援能力。

  8.3 应急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8.4 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