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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苏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发布机构:

    苏溪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01-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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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苏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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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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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规定编制本报告。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从2022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义乌市苏溪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5919789,传真:85917581。

一、 总体情况

2022年,苏溪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一) 主动公开

2022年,我镇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共2145条。其中,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433条,利用政务微博公开信息570条,运用微信公众号“魅力苏溪”公开信息数1777条,回应社会关切16次。

2022年,我镇发布规范性文件1件,报告本年度重点工作及重要民生实事项目全年进展情况,持续推进重点领域和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强化规划、财政和涉疫信息公开,各类信息尽量做到应公尽公。

(二) 依申请公开

苏溪镇积极推进依申请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答复格式和答复内容,做到依法依规答复。提升为民服务意识,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目标,强化与申请人的沟通,了解实际需求,推行柔性答复,有效降低依申请公开引起的行政复议、诉讼发案量。

2022年全镇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5件,其中予以公开18件,部分公开3件,无法提供4件,不予处理0件,相关申请均认真落实备案。

(三) 政府信息管理

1.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先审后发”工作制度。结合苏溪实际,科学编制政务公开制度和流程体系,制定11项制度和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情回应、依申请公开、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6项流程,通过政务公开制度体系建设和流程优化建设来保障和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2.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两年一清理”制度,规范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对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与集中展示,并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进一步提升政务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

3.强化政务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制度。规范采、编、发流程,按规定使用浙江省政务新媒体监管平台发布信息,执行“系统+人工”审核程序,保证信息发布内容质量。

(四)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以网络、新媒体和实体平台为三大阵地,打造立体式、规范化的公开平台。

1.深化“线上”平台建设。通过定岗、定制度的方式,严格把关“魅力苏溪”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平台信息发布、日常运维和技术维护工作。2022年11月,根据浙江省基层政务新媒体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关闭“两微”平台,在“爱义乌”APP开设“苏溪分站”栏目,以更丰富的内容、更权威的报道,做到第一时间公布政务信息,确保政务公开内容发布准确无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2.做实“线下”系统覆盖。全镇政务公开系统全面接入政务服务2.0系统,设置24小时自助服务区、网办体验区,配备网办电脑和综合自助机,定期进行系统与设备更新,组织系统操作人员培训。在每一个点位配置专职咨询导办人员兼任网办辅导员,负责解答日常业务事宜,及时梳理解决群众遇到的疑难问题。

3.政务公开向基层延伸。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 在48个村(社)全面推行“村务清廉钉办”,方便村民轻松核实村务公开内容、快速办理各项审批服务、紧盯各项惠民富民政策的落实,使公开信息从“墙上”到“云上”走下来、从“纸上”到“掌上”,农村基层村务公开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治理转变。

(五) 监督保障

苏溪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对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完善信息公开审查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切实落实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任务。

及时吸纳群众的想法和意见,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增设互动交流版块,畅通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渠道。

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明确各个模块的评测分值,重点关注主动公开目录下各个板块的日常更新以及政策解读情况,针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科室发放整改通知,严肃责任追究。

2022年,我镇对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发放《义乌市苏溪镇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表》156份,受到积极回应,好评率为99%。

2022年,苏溪镇政务公开工作未发生责任追究情况。


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0

4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6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42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25

0

0

0

0

0

25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8

0

0

0

0

0

18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3

0

0

0

0

0

3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4

 0

0

0

0

0

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1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25

0

0 

0

0

0

25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1

0

0

0

1

0

0

0

0

0

1

0

0

0

1


五、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动公开内容广度和深度,解读回应的方式和渠道,政务新媒体的影响力和传播力均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提升。

2023年,将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升信息公开质量。继续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加强解读回应、扩大公众参与、提升政务公开能力,加快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政务公开常态化。集中公开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信息,重点做好食品药品安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信息公开,切实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实效。二是拓展解读方式,提升回应质效。加强对解读质量把关,杜绝解读即简单的小标题罗列和内容复制的情况,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持续开展政策简明问答、政策点单、线上政策竞答等活动,把政策向公众讲清讲明讲透,切实回应社会关切。 三是做强政务新媒体,助力政策宣传。健全政务新媒体管理机制,规范使用省政务新媒体平台,提高信息发布数量、频率的同时,提升内容发布质量,更多地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政府政策宣传,有效助力政策推广和落地实施。


六、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年度我镇未发出政府信息处理费收费通知书,不存在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