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7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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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环保〔2020〕5号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保服务全力支持
企业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生态环保服务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2020年2月19日
(主动公开)
关于深化生态环保服务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生态环境厅、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职能,实施环保服务企业示范行动,切实解决企业因疫情面临的实际困难,全力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有序复工复产,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各项生态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做好医疗机构、医学观察点的医疗废物管理、废水处置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指导和服务保障。强化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应急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组织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工程建设项目优化选址等技术服务,指导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加强环保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实施环保事项办理“零跑动”。环保服务事项和违法举报受理全部实施全程网上办、掌上办,其中纸质办理结果(许可证等)通过EMS免费寄送。推行“不见面”办理,畅通“义网通办”便捷渠道,主动告知企业受理网址、报批方式,通过微信视频连线、QQ远程控制等方式指导企业线上办理,让企业“零跑动”。
三、主动靠前“点对点”精准帮扶。深化“企业环保服务日”机制,配强环保专家服务团,深入摸查实际情况,及时掌握企业需求,分类指导、精准服务。通过电话连线、网上会办、线上视频等远程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法规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固废转运处置、第三方运维、污染防治原材料和配套药剂调配等困难。通过专家现场走访、业务骨干驻企结对等上门服务方式,为电镀、印染等重点源企业提供“环保体检”服务,帮助企业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整改,提升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水平。对存在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存在困难的企业,给予无偿监测技术指导服务。为企业制作“环保资料服务包”,内含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企业环保管理手册、环保标志标识等资料,由助企环保服务员送上门。
四、开通新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对防疫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医疗废物集中收运处置等建设项目,实施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临时性建设使用、改扩建或转产的,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对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可以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防疫急需增加的医疗诊断设备豁免办理环评、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五、创新开展在线技术评估工作。组织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保技术服务工作,对需要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的行政许可等事项,不再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企业等进行现场踏勘和集中召开评审会,采取现场照片或录像核查、专家函审、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不接触”办理,并确保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环评文件评估费用由政府买单。
六、强化环境要素精准调配与保障。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精准调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总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民生工程、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需求。研究实施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优惠政策。增加排污权竞拍次数,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排污总量。积极向上争取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疫情防控环境应急保障贡献突出企业的支持力度。
七、实施环境信用分类差别化监管。深化“信用+环境管理”机制,强化环保“五色信用”评级结果的应用,对上一年度评级为“绿色”的环境信用良好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做到无事不扰;对上一年度评级为“蓝色”的一般守信企业,“双随机”抽查比例设置为原抽查比例的50%。对借疫情之机实施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产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不列入“黑名单”。加强疫情期间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八、提升环保执法检查效能。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制度,深化“一网通管”,推进跨部门“双随机”执法,实施综合“查一次”执法检查,减少检查频次。对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告知承诺式”执法,及时提醒企业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并承诺遵法守规。充分发挥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取样、无人机、数字化转型系统等平台作用,采用“非现场”监测、“不接触”执法、“信息化”监管等方式,提高环保执法检查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
九、建立环境违法容错纠错机制。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无主观故意、首次轻微违法(手续不完善、管理不规范、排污持续时间短等行为),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企业,以督促整改为主,企业立即改正的,可免于行政处罚。对设施出现故障导致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企业因配合政府疫情管控停工停产导致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可暂缓或分期缴纳,6个月内可免收滞纳金。依法保护企业合法产权,审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环保信用评价失分的企业,视情采取减免信用惩戒措施。
十、实施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原计划完成整改任务或提标改造任务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形留出一定的时间窗口,指导企业整改或改造到位。研究出台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助政策享受时间顺延等优惠政策。疫情期间,许可证到期、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自动顺延;对未提交2019年度环境统计年报、2019年度放射线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单位,可延迟提交。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和省、金华市出台相关具体政策另有规定的,遵照执行。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办公室 2020年2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