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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2-508209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义乌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助政策》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

  • 发文字号:

    义残〔2022〕7号

  • 成文日期:

    2022-06-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调整《义乌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助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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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8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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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残联: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残联发〔2018〕69号)和《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浙残联发〔202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申请辅助器具适配的残疾人符合《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和《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规定的,按省文件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0—1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年满18周岁的在校残疾学生和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在辅助器具使用年限内可免费配置《大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1件;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本款服务对象经市残联或指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评估机构评估后,可以同时补助《大额补贴目录》和《小额补贴目录》中的辅助器具各1件。

(二)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但不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的残疾人,购买《小额补贴目录》内的基本型辅助器具,按所购买辅助器具对应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所购辅助器具价格低于补贴标准50%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贴。

(三)符合实物配发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只可配发《大额补贴目录》中的1种辅助器具。符合货币补贴条件的每年在总额人民币300元范围内可以享受《小额补贴目录》中的多种辅助器具。同一类辅助器具在使用年限内不得重复享受。

二、《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对象残疾人,以市残联审核或评估机构评估通过,申请大额辅助器具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装假肢

肢体残疾人安装假肢的,按单大腿假肢、单小腿假肢、单上肢假肢分别补助3500元、2500元、1500元。每人单肢限补助两次。

(二)配置助听器

听力残疾人需配置助听器的,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置一台。每人单耳限配置2次。

(三)配置轮椅

肢体残疾人需配置轮椅的,在使用年限内免费配置轮椅(普通、高靠或活扶手)一辆。每人限配置2次。

(四)配置护理床

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每人限补1次。

(五)配置盲人智能眼镜

给予不超过800元的补贴,每人限补1次。

三、享受特困供养、低保、低边待遇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及麻风村的残疾人参照《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中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予以执行。

四、申请与审批

残疾人(或代办人)提交《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由市残联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实物配发或补贴。

五、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由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原有辅具补助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相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 (第二版)的通知义残〔2022〕7号附件1:浙残联发〔2021〕36号关于公布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目录(第二版)的通知.pdf

          2、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义残〔2022〕7号附件2: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申请审批表.docx

 

义乌市残疾人联合会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