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307826651856440/2023-435532
其他
通知
发改局
义发改价格[2023]1号
2023-01-28
GYWD02-2023-0001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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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中小学校: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价格管理方式
民办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学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管理,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民办学校为学生首次办理的校园一卡通等在校学习生活时需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制定。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定
1、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书面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非营利性和补偿成本原则,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民办学校申请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在每年3月底前提出,并同时提交最近3年(新设立学校除外)的《民办中小学教育定价成本监审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当开展收费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民办学校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必需的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2、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实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原则上自每年的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并至少保持2年相对稳定,同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3、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应按学期收取。
4、民办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学生。
由于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以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5、民办学校应在校内醒目位置及招生简章中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标准等相关内容,有条件的应同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价理由及依据,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6、民办学校应将收费收入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严格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控制教育成本。
7、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教育收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义发改费〔2014〕5号)、《关于调整新义乌人子女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义发改费〔2017〕6号)同时废止。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