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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16

义乌市发改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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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31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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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函: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322000

   真:85581010      电子邮件:ywsfgj@163.com

联系人:虞先生         联系电话:85581018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及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相关规定,在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日托保教费基准价分别为:省一级幼儿园84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700元/人·月,省三级及准办级幼儿园600元/人·月;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学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

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3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日托保教费标准的80%收取。全托(寄宿)班、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二)困难班费

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提供幼儿在园时间以外的晚接托管或保教服务的,可收取困难班费,收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月。

二、其他规定

1.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将从低),新生新办法”。各幼儿园保教费、困难班费收费标准经教育部门审核并抄报财政、发改部门后方可执行。

2.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义乌市教育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义发改费〔2018〕9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义乌市财政局    义乌市教育局

                                      

202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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