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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水域保护办法》政策解读
义乌市水务局
2023-11-0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01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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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和产业平台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人水争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水域占补不平衡的矛盾日益凸显。一是受土地要素和产业特性制约,我市建设项目布局普遍较为紧凑,项目红线内能实现水域占补平衡的为数不多;二是项目红线外,受土地、林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项目业主建设替代水域的难度较大;三是占用水域补偿费制度的取消,更加大了项目业主水域占补平衡的难度。自2014年我省实行水域图斑动态监测以来,我市每年被监测到的占用水域图斑数一直处于高位状态,水域管理压力很大。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域保护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义乌市水域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水域定义
《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池塘)、人工水道、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我市水域分重要水域和一般水域两类。
三、《办法》制定必要性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域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为贯彻《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相关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全市发展实际,制定《义乌市水域保护办法》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四、《办法》制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5.《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五、《办法》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
《办法》由明确水域定义与管理职责、建立水域保护规划机制。规范加强水域管理工作。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平衡措施。做好水域管理库的建立与应用、其他工作要求等六个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 明确水域定义与管理职责共3条
(一)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溪流、湖泊(池塘)、人工水道、水库、山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水域分为重要水域和一般水域两类。
(二)水域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控制、占补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管理职责。市水务局负责全市辖区内水域保护的行业监管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水域巡查和保护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水域保护工作。
第二部分 建立水域保护规划机制共2条
一是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编制《义乌市水域保护规划》,经征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城乡建设、交通设施、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做好与《义乌市水域保护规划》衔接,编制或者修改时需征求市水务局相关意见。
第三部分 规范加强水域管理工作共3条
一是市水务局牵头建立义乌市水域信息管理平台,绘制水域一张图,按照“统一归类、统一编码、统一格式”的标准,对全市水域进行登记。现有、占用、新增、替代水域均按经纬度坐标,标注在水域一张图上,实现全市水域可视化动态管理。 二是各镇街要加强辖区内水域巡查和保护,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分解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义乌市水域保护规划》中的镇街基本水面率年度不减少。各平台管理机构要配合属地镇街做好水域保护工作。三是市水务、综合执法部门要借助遥感等科技手段,定期、不定期的对全市水域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我市基本水面率不减少。
第四部分 完善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平衡措施共3条
一是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补救措施或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优先在项目区内开展水域占补平衡),确保水功能不减退、水面积容积不减少。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占用重要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占用重要水域。确需占用水域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最大程度地开展项目内水域挖潜工作,使因工程建设水域面积和容积减少值降至最低。三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涉及水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书面征求市水务局意见,并督促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中落实水域占补平衡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做好新增水域工作。
第五部分 做好水域管理库的建立与应用共4条
一是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市、镇(街道)两级水域管理库。水域管理库内主要设置重要水域和一般水域两类指标水域面积(指标水域面积=新增水域面积-减少水域面积)。二是市水务局负责水域管理库的管理,及时组织市自规、财政部门定期组织新增水域联合验收登记。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水域,出资各方按出资比例占有新增水域面积;非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水域,根据需要,经建设单位同意,政府可回购新增水域面积(回购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三是水域指标有盈余时(即指标水域面积>0),市水务局在确保被占用水域所承担的功能能被等效替代的前提下,可将盈余部分指标用于同类水域的占补平衡。四是水域管理库内的盈余水域指标主要用于解决我市重点工程、重大产业项目、基本民生保障工程以及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水域占补。使用市级水域管理库盈余水域指标,等效替代前应事先取得市水务局书面同意;使用镇级水域管理库盈余水域指标,等效替代前应事先取得所属镇街书面同意,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六部分 其他工作要求共3条
一是明确镇街基本水面率为各镇街水域保护的重要指标,纳入镇街主要领导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二是各有关单位、镇(街道)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扩大水域保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