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29949043U/2023-542033

  • 文件名称:

    《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3-11-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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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4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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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婴幼儿时期是人一生发展的启航期,也是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养育照护服务有利于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是落实三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为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更科学、合理、规范地在新建及已建住宅区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确保配套设施的良好运营及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通知》等相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建设局印发了《义乌市社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后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制定《管理办法》是我市承担的创新婴育照护服务体系省级试点、浙江省普惠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试点以及“七优享”工程(2023—2025年)的重点任务之一。前期,市卫生健康局参考杭州等地已出台政策和做法,初步拟定了《管理办法》。8月18日邀请中国妇幼保健协会有关专家参与,召开专家讨论会;9月1日召开由教育、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部门讨论会;后根据讨论会意见拟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9月10日发函向相关部门及各镇街征求意见;9月11日在市卫健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10月11日完成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对适用范围、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程序、使用管理等五方面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规划与建设。1.新建居住区。确保新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新建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不少于15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2.已建居住区。通过存量房屋设施改造,以及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 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3.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大型商贸区或专业市场以及产业园区,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处。

二是移交。已建居住区及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由所在镇街、商贸区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负责配套建设;新建小区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镇街办理移交手续,无偿移交产权(配套幼儿园及其托班按规定移交教育部门)。

三是使用。配套设施可以公办、公建民营委托第三方运营等方式,收费标准限定在政府部门指导价格以内,为所在社区居民提供就近、普惠托育服务。

四、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包括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新建拆迁安置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小区)、已建居住区(包括老旧改造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各类居住区)、大型商贸区及产业园区配建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王无瑕

联系电话:0579-8525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