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6651856440/2023-542227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2023-11-1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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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17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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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强化学前教育普惠发展”的重要内容。我市目前仅有7所全额财政保障公办幼儿园,其余公办幼儿园均为差额财政保障园,收费相对较高,与育儿友好型社会建设存在一定差距。同时,近年来我市加大学前教育基础设施投入,改善幼儿园办园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前教育运营成本不断增加。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促进学前教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2022年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江省定价目录等政策要求,制定关于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 号)

2.《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

3.《关于推进落实公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290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日托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84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700元/人·月,省三级及准办级幼儿园600元/人·月。根据实际办学条件,可上浮10%,下浮不限。3周岁以下婴幼儿、20人及以下班级的保教费标准可在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全托(寄宿)班、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期间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可在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50%。

2.困难班费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月。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提供幼儿在园时间以外的晚接托管或保教服务的,可收取困难班费。

(二)其他规定

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兼从低),新生新办法”。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适用范围

义乌市所有公办幼儿园。

五、执行时间

自2024年9月1日起行。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发改局

解读人:季完根

政策咨询电话:0579-855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