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7686788633/2023-543029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其他
2023年-2024年义乌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义应急〔2023〕39号
2023-11-20
主动公开
GYWD70-2023-0003
有效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为合理布局、优化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规范安全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第65号令)以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文件要求,结合义乌市现状,制定2023年-2024年义乌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一、布点控制数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结合我市各镇街人口密度、燃放需求、可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近年布点数量和安全管控能力等实际情况,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控制。
各镇( 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数 | ||||||
序号 | 镇( 街道) | 布点数 | 序号 | 镇( 街道) | 布点数 | |
1 | 佛堂 | 8 | 7 | 福田 | 5 | |
2 | 苏溪 | 8 | 8 | 江东 | 3 | |
3 | 上溪 | 8 | 9 | 稠江 | 4 | |
4 | 大陈 | 7 | 10 | 后宅 | 4 | |
5 | 义亭 | 8 | 11 | 廿三里 | 6 | |
6 | 赤岸 | 5 | 12 | 城西 | 8 |
备注:禁燃区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稠城街道和北苑街道为全域禁燃区。
二、布点基本条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选址、外部距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消防和电气、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相关要求。布点基本条件为: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实行专店(线下实体店)销售。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二)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70米以上。
(三)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当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当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四)零售场所为合法建筑,消防车辆可以顺畅通达的区域。
(五)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和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六)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七)零售店与我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一对一”签订烟花爆竹购销合同。
三、布点申报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三)零售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
四、实施步骤
(一)报名阶段(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8日)。零售店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镇(街道)应急管理中心做报名登记,提交布点申报材料,请勿重复报名。填写后,经营地点、负责人等信息不得更改。
(二)初核阶段(2023年12月11日-2023年12月22日)。各镇(街道)组织现场核查,淘汰不符合布点基本条件的零售店,对合格零售店出具布点意见,汇总上报合格零售店名单至市应急管理局,上报合格零售店不得大于辖区剩余布点数。如果合格申请名单数超出辖区剩余布点数时,应优先选择经营场地开阔、建筑结构好和有烟花爆竹销售经验的申请人。
(三)审查阶段(2023年12月18日-2024年1月10日)。市应急管理局全面核查各镇街上报的合格零售店安全条件,存在问题的,申请人需在3天内完成整改,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审核不予通过。
(四)发证阶段(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2日)。按程序签发、印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市应急管理局发现后立即依法予以取缔,该经营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二)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一证多点、异地销售、网络(微信)销售、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降低安全销售条件,不得在经营点周边50米范围内试燃放烟花爆竹。对有异地储存、异地经营、网络销售和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市应急管理局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更名)、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并移交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划由义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