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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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6651856440/2023-541090

  • 文件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2023-11-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调整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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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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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2023年4月,《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市县出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应根据该办法和《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按全省统一的要求加以规范。我市原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相关政策于2016年制定,在交易价格、核征周期、差别化收费、指标类型等方面与新办法存在较大不一致。为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调整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分为收费对象、征收标准、核征周期、政府出让、交易转让、政策相关等方面内容。

(一)收费对象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对象为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所有排污单位。

(二)征收标准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000元/年·吨、氨氮5000元/年·吨、二氧化硫2000元/年·吨、氮氧化物2000元/年·吨 。

(三)核征周期

初始排污权按规定每5年核定一次,原则上在每5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完成核定,延续后的有效期限截止到5年规划期末。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

(四)政府出让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五)交易转让

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转让富余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政府优先对其回购。

(六)政策相关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三、适用范围

义乌市域内纳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所有排污单位。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发改局

解读人:季完根

政策咨询电话:0579-855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