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3-54611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3〕53号

  • 成文日期:

    2023-12-2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3-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3-12-26

访问次数:

文件下载 文件下载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传承“勤耕好学、刚正勇为、诚信包容”的义乌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金华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3.本办法由义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教育、民政、司法、人力社保、财政、建设、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残联、税务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相关工作。

4.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国际友人以及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财物,用于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5.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6.见义勇为经费的用途:

(1)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慰问;

(2)对见义勇为人员抢救治疗等费用的补助;

(3)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抚恤和补助;

(4)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和就学困难等的补助;

(5)其他符合本办法应当支付的费用。

见义勇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确认

1.见义勇为行为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确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任何相关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供有关线索或证明材料。

2.在法定、约定职责和义务之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3)其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相助的。

警务辅助人员在执行勤务时不顾个人安危,与使用暴力的违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抢险、救灾、救人行为,视为超出了约定义务,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3.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下列材料经市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1)公安、司法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

(2)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3)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4)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的证明。

4.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者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派出所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上报市公安机关予以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遇特殊情况经省公安机关批准可延长至1年。 

5.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对不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送手续;对属于本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及时上报调查结果。市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对确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送达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告知书》送达举荐人;见义勇为行为不能成立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其家属、举荐人。处理决定的送达期限为作出决定后的3日内。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30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6.市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举荐人系单位的,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市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市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对情况复杂、确认困难的,市公安机关可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也可组织有关专家、市民代表进行评议。

7.见义勇为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市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金华市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三、奖励 

1.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事迹突出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事迹特别突出的,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记二等功;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推荐,经金华市人民政府审核,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定,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给予记一等功:  

(1)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2)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的;

(3)协助处置治安事件的;

(4)协助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

(5)其他在法定和约定职责外,协助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   

2.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经市公安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嘉奖的,颁发嘉奖证书、奖金20000元;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颁发记功证书、奖金50000元。

3.对见义勇为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奖金和奖品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保障

1.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义务及时将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与救治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卫健部门应协调医疗机构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在抢救治疗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签署意见。

2.因见义勇为行为引起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包括因见义勇为行为负伤后的长期医疗费用,由市公安机关按规定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见义勇为行为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经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调解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或者加害人或责任人确实无力承担的,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市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2)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所在单位为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的,其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其他单位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市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支付。

3.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各类福利待遇一律不变;见义勇为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由市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经费中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4.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经当事人申请,其伤残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受伤人员的规定办理:  

(1)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见义勇为伤残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2)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见义勇为伤残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在医疗期满后构成伤残的,其伤残待遇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由当事人向其行为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出具见义勇为依据。

5.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

(1)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为因公牺牲,按照国家有关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2)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认定为因工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并享受相关待遇。

未能评定为烈士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关于因公牺牲的规定办理,由其遗属向其行为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抚恤,市公安机关等应为其出具见义勇为牺牲有关依据。 

6.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除法定抚恤外,按照以下规定对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被评定为烈士的,按30万元标准发放;

(2)未能评定为烈士的,按20万元标准发放。牺牲人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发放;牺牲人员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由市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经费中发放;牺牲人员无工作单位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

7.市公安机关应组织对见义勇为人员或其遗属进行慰问和必要的补助,慰问金和补助金标准在2000元至20000元之间,视具体情况而定。 

8.本办法所列的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

(1)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等发放给本人;                                                                    

(2)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相关奖金、奖品、慰问金、补助金和增发的一次性抚恤金等的发放对象,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发放给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近亲属。

9.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其健康状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用工单位应当为其调换适合的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10.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具有一定劳动能力但无工作单位的,根据本人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由相关部门妥善安排就业。见义勇为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由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由市人民政府落实保障 。

11.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对其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父母、配偶或者子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等优待。

12.对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和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家属的升学照顾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子女的就学资助政策,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获得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医疗待遇。

14.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报复伤亡的,经金华市公安机关认定,参照本规定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予以抚恤。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5.见义勇为人员或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在我市,且符合我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或租赁补贴保障政策,由住建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障。

16.被义乌市级以上政府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奖励证书等材料在获得记功奖励之日起3年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或评选推荐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入登记,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17. 落实见义勇为先进人物荣誉通报制度,由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的方式向记功奖励的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和村(居)委会通报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的荣誉及先进事迹,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见义勇为先进人物及其家庭的实际困难。

五、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2.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确认、保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24年1月24日起施行。原《义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细则》(义政办发〔2013〕139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