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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9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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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序号

事项代码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具体标准

裁量基准来源

备注

1

330221051000

对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袋装水泥每吨一百元、袋装普通干混砂浆每吨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省商务厅正研究中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市场监管局

2

330221052000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形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事先报告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 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但未事先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省商务厅正研究中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

3

330221053000

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未经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商务厅正研究中

行政处罚权已划转至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