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290T/2023-435619
生态环境分局
2023-02-0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2-01 11:00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原文链接 |
1 | 关于浙江晶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2700吨光伏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2〕95号 | 2022/12/1 | 见附件 |
2 | 关于铁路义乌站高架站房北广场综合配套工程(含梅山大道)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2〕96号 | 2022/12/1 | 见附件 |
3 | 关于浙江遇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2〕97号 | 2022/12/5 | 见附件 |
4 | 关于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GW高效电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2〕98号 | 2022/12/6 | 见附件 |
5 | 关于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2〕99号 | 2022/12/7 | 见附件 |
6 |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4.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数字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建义〔2022〕100号 | 2022/12/7 | 见附件 |
7 | 关于义乌市融媒体中心老电视台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 | 金环辐义〔2022〕5号 | 2022/12/8 | 见附件 |
公告时间:2023年2月1日,公告期限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金环辐义[2022]5号 关于义乌市融媒体中心老电视台搬迁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2]100号 关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4.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数字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2]99号 关于义乌市五洲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差别化锦纶长丝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2]98号 关于义乌晶澳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GW高效电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rar
金环建义[2022]97号 关于浙江遇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