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557D/2023-496039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2023-02-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3-02-28 13:36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平台,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申报与推荐工作,方便申请企业准确、高效地准备申报资料,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 (365 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批次及时间

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2023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改“一次申报”为“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全年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开展,我市企业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0日、8月10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于6月、9月分别安排第一轮评审;对未通过第一轮评审的企业,于9月底前统一安排复评;对未通过复评的企业,于 10 月底前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须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二)地方审核。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通过地方审核的企业由义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线提交至省高企认定办。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新申请认定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3年当年获得;重新认定企业须拥有2023年以前(不含2023年)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且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需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四)第一轮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申请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市高企认定办联系电话:85336350。


附件:1.财务中介机构规范履职报告

             附件1财务中介机构规范履职报告(参考格式).docx

          2.《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认〔2023〕3号)

          浙高企认{2023}3号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