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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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教育/科技
意见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 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
义乌市政府
义政发〔2023〕5号
2023-02-05
主动公开
义政发〔2023〕5 号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2-0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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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实施创
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浙中科创走廊核心策源地和国际知名创新创
业首选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为世界小商品之都和共同
富裕示范区建设构筑坚实的科技支撑,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培育创新主体
1.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奖励,其中申报前一年度
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以申报材料中审计报告数据为准)的
企业经认定后给予30万元奖励,其它企业认定后给予1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
2.对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认定为省
GYWD00-2023-0001
义政发〔2023〕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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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
予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3.对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
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责
任单位:科技局)
4.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
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并根据《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
发〔2021〕12 号)要求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二、加强科技研发投入
5.重点围绕信息光电、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芯片传感器及智
能终端、医疗健康等四大新兴产业培育和小商品系列特色优势产业
转型升级开展科技攻关,支持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
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攻关与
服务。获得省级、国家级科技部门项目支持的,按上级实际到位资
金 1∶1 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上级支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自
筹资金总额。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
专项经费预算。(责任单位:科技局)
6.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
优惠等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
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税务局)
7.重点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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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含)以上的工业、1000 万元(含)以上的服务业、特级和一级
建筑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当年税务汇算清缴截止日为时间节
点,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经企
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委托具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专项报告出具资质的
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企业上一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超
过 2000 万元的,按 5%给予奖励,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 200
(含)—2000 万元的,按 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当年所需奖励资金超过专项预算时,同比例调减企业奖
励金额。(责任单位:科技局、税务局)
8.激励国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重点企业科技投入指标纳入
经营业绩考核之中,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中可视同利润,逐年实现稳步增长。(责任单位:国资办)
9.加强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科技创新工作。在亩产效益综合评
价、企业纳税排名中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额视同市级纳税贡
献。(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市场发展委、税务局)
10.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招商力度,市招商平台年度高新技术
制造业投资不得低于年度制造业投资的 80%,年度高新技术服务业
投资不得低于年度服务业投资的 50%。经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
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 70%收费。(责任单位:自
贸发展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供电公司)
11.加强招商项目研发机构建设,市招商平台招引的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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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即投资额超过亿元的项目投产后 3 年内必须设立企
业研发中心,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的必须同步引入企业研发机构。
在制造业标准地出让和产业招商时,需明确单个项目研发经费支出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必须达到 3%以上,落地投产后 3 年内必须申
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自贸发展区管委会、经开区管
委会)
三、激励科研人员创新
12.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
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鼓励高校、
科研院所、企业承担科研项目,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
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可
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
斜。(责任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
13.对认定为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依托单位 500
万元奖励。对“百博入企”考核优秀的博士给予 10 万元奖励,合
格的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4.对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依托单位25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和 1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
15.对聘用年薪在 30 万元及以上,已聘用时间 1 年以上的引进
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实行年薪补助,补助金额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海外
工程师年薪 50%的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3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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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同一企业聘请同一海外工程师的,其年薪补助不超过三年。(责
任单位:科技局)
四、推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16.加快推进浙中科创走廊义乌科技城、光电创新城“两城”
建设,重点做好重大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落实、建设资金筹措、重
大项目建设等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发改局、科技局、自规局、
双江湖指挥部、经开区管委会、各国企)
17.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考核优秀的可将不超过 20%的运营
经费用于中心入驻人员奖励。对获批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撮合
科技成果入场交易获得省奖励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 1∶1
给予配套,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18.积极推进独立法人研究院建设。科技局统筹协调全市研究
院招引,并负责做好研究院建设、运营、考核、管理等工作的业务
指导。相关平台和国企招引市外科研院所或科技企业来我市设立独
立法人研究院的,由招引单位给予研究院场地租金和设备购置等补
助。科技局对平台和国企招引的独立法人研究院给予每年总额不超
过 500 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对其获得的上级科技部门项目经费按
1∶1.5 比例给予奖励,对其实际投入研发经费每年按 30%的比例给
予奖励。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成立年研发投入 1000 万元以上的独
立法人研究院,每年按实际研发投入的 30%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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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元。特别重大的研究院按招商项目形式引进,给予重点支持。
(责任单位:科技局、自贸发展区管委会、双江湖指挥部、经开区
管委会、各国企)
1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金华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建设依托单位 1000 万元、500 万元、100 万
元奖励。积极争取省实验室布局,对引进或依托国内外优势高校、
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省实验室,按招商引资方式给予支
持。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市县联动的要求给予支持。(责任单
位:科技局)
20.对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对获省考核优秀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按
上级到位资金给予 1∶1 奖励。围绕科技对接、双创活动等主题,
对经报备的沙龙、论坛、推广发布、揭榜挂帅、合作对接、赛事等
科技创新活动,按其实际投入的 6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
元。支持国有企业主动布局创新创业链,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
创空间,并制定科学的孵化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孵化资金或基金,
鼓励以先缴后返租金等方式支持入孵企业,以科技企业孵化能力为
重点对孵化器运营公司开展差异化考核。(责任单位:科技局、国
资办、各国企)
21.对入驻金华市“科创飞地”的企业,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租
金补助,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全额房租补助,单个企业最高
补助额不超过 30 万元,不合格的不予补助。支持国企在上海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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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科创飞地”,制定优惠政策,发挥源头创新项目离岸孵化作
用。被认定为“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 10 万元。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开展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
合作活动的,按活动总经费的 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科技局、各国企)
22.每年对镇街三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创新服务能力进
行量化评价,对排名前 30%的综合体给予所属镇街 20 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用于镇街综合体建设和运营团队的奖励。(责任单位:科
技局)
五、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23.鼓励开展科技合作与成果产业化。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企业
立项的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转让项目,经企业委托
行业内专家鉴定,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且通过科技成果登记
后,技术交易金额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开发、转让合同,按实
际技术交易支付金额的 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24.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
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25.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 300 万元、二等
奖 200 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 100 万元、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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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50 万元、三等奖 30 万元;我市单位为第二完成者的,减半奖励。
(责任单位:科技局)
六、推进科技金融创新
26.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共同推进对市级以上科
技企业贷款支持,科技企业获得除抵押、质押以外的贷款且正常还
贷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放贷金额每 1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年,单个
企业最高奖励 5 万元/年,每满 12 个月为一个奖励周期。(责任单
位:科技局)
27.鼓励国有资本设立义乌市科技创新母基金,加强与社会资
金合作,在义乌注册成立科技创新子基金。(责任单位:科技局、
国资办)
28.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用于支持市
级以上科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购买检验检测、测
试分析、技术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等服务,
所支付费用可用创新券以最高不超过 50%的比例抵扣,每家企业使
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年。加强资源挖掘,将创新券应
用范围扩大至全国。(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七、保障措施
29.加强财政政策的引导撬动作用,不断加大财政对科技创新
的支持力度,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地方财政科技
支出年增长保持 15%以上。
30.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科技招商、科技主体、项目
和平台管理、许可备案、政策兑现、科技统计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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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但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相关决策符合规定
条件、标准和程序的,可视情况免除其决策和管理责任,营造尊重
人才、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八、附则
本意见自 2023 年 2 月 5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 号)中责任单位为科技局的
条款废止(具体见附件),但已发放的适用风险补偿的科技信用贷
款产品实行逐步退出,最晚贷款到期日截至 2024 年 5 月 25 日,具
体办法由科技局负责制定。2022 年认定的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省科
技领军企业按本政策奖励。同一事项同时适用多项地方奖补政策的
按照就高且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属于招商项目的按招商协议执
行。认定奖励事项有创建期限的,按立项、中期检查、验收通过三
个阶段进行兑付;无创建期限的,按认定时间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