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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34C/2023-508904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3-03-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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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3-10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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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惠敏:

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对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0年7月,在未经用地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江东街道九联村地横头村地块动工建房,至2022年3月建成一幢2间四层半框架结构房屋。具体四至:东靠路、南靠路、西靠周志华户房屋、北靠路,该地块属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村地横头村集体土地。经现场勘测,涉案房屋占地面积为72.4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类型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城乡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非法占用土地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龚惠敏将非法占用的72.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土地原权属单位;

二、没收龚惠敏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2.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对龚惠敏非法占用72.4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100元罚款,计人民币柒仟贰佰肆拾元整(724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处罚决定第三项,被处罚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宾王路366号621办公室)领取《义乌市罚(没)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没)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