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3-15 22:29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义乌市军霆饭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2022年11月16日,当事人义乌市军霆饭店所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11-16 的“凉拌海蜇”被抽检,该凉拌海蜇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并于2022年12月01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50166),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义乌市军霆饭店对该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2月07日向当事人义乌市军霆饭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50166),现场未发现该批凉拌海蜇。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生产该批凉拌海蜇5份,货值140元,已经销售5份。因购买者全部使用完毕,无法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共140元,违法所得140元。我局对当事人销售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20000元。

二、义乌市薛淇小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计划有关要求,2022年11月9日,当事人义乌市薛淇小餐饮店所销售的“红薯粉丝”被抽检,该“红薯粉丝”经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并于2022年12月05日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PJ202217611),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义乌市薛淇小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风险防控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向当事人进行了检验报告的送达(报告编号:SPJ202217611),现场未发现该批“红薯粉丝”。共购进该批次“红薯粉丝”20公斤,除用于抽检的2.2公斤外,已经监督当事人将该批次“红薯粉丝”全部当废料处理。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共240元,违法所得240元。因当事人为小餐饮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21年修正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3.罚款3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