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04-10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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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和矿山安全监管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提升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矿山安全监管效能,省厅制订了《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2年11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厅安全生产基础处。

联系人:杜良浩,电话:0571-87053079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4日

浙江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总体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及地下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等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和我省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聚焦提升矿山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和政府部门矿山安全监管效能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推动矿山企业有效运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现对露天矿山边坡坍塌、地下矿山中毒窒息和火灾等重大安全风险的实时识别、在线监测和快速响应;推动矿山安全监管向远程化、智能化、可视化方式转变,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效能。

(二)基本原则。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按照“统筹推进、分级负责,政府搭台、企业主建,分类实施、分步推进,资源整合、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筹推进、分级负责。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合力推进。省厅制订总体方案,统筹推进方案实施,负责省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适时出台或者推荐相关建设标准;各市局负责市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数字化建设试点;县级负责督促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数字化建设,矿山较多的县(市、区)单独建设县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

——政府搭台,企业主建。将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领域数字化工作范畴,同部署、同推进;应急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或者其它现有安全监管平台,建立各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矿山企业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时间完成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

——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区别地下矿山、露天矿山、重点矿山三个类别,分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分为“基础”和“智能”两个部分。基础数字化建设按照“试点先行、固定标准、全面推广”的步骤推进。智能化建设根据国家部署,在重点矿山先行试点和推进。

——资源整合、注重实效。矿山企业要充分依托现有监测监控系统、风险分级管控信息化平台等现有成果,集成原有数据,建立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各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与相关政府平台积极对接,通过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多跨共享。矿山企业信息数据由市级(矿山较少的市)或者县级(矿山较多的县)平台负责对接。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大中型生产矿山(包括重点矿山)全部完成“基础信息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省、市和矿山较多的县(市、区)全部完成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辖区内大中型生产矿山风险管控的重要信息接入各级平台。到2024年底,所有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全部完成“基础数字化”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平台。重点矿山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智能化”建设,到2026年全面完成。

二、数字化建设框架和主要内容

(一)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按照“基础数字化+智能化+X”的框架建立。“基础数字化”包括视频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生产调度系统等4个子系统。可实现的功能主要有:矿山重点生产场所视频全覆盖;实时监测地下矿山通风、有害气体浓度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位移;实时掌握矿山作业人员及位置情况;动态反映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快速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指挥调度。“智能化”包括AI视频智能辅助监管系统、应急处置视频智能通讯系统、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和三维地质模型及智能安全生产调度等5个子系统。“X”是指各地及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开发的数字化项目。鼓励重点矿山同步推进基础数字化和智能化建设。

(二)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省厅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上建立“浙江省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接入全省矿山重点生产场所视频、地下矿山通风、有害气体监测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位移监测数据,适时接入重点矿山“智能信息化”数据,并负责对接国家级监管平台。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接入辖区内矿山数据应不少于省厅数据,并可实现与上级平台有效对接。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省厅成立由安全基础处、科技与信息化处、数字与技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专班,由安全基础处处长担任专班负责人,负责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推进工作。各市及矿山较多的县(市、区)也要组建工作专班,积极试点、有效推进,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经费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立足于企业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矿山安全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立足于同级地方财政投入。

(三)激励措施。省厅将确定2~4个市或者矿山较多的县(市、区),开展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试点,试点工作列入“七张问题清单”考核;试点项目在争取国家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时,优先予以支持。

(四)进度安排。2022年12月底前,拟参加试点的市或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向省厅递交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试点申请表(附件2);2023年1月15日前,省厅完成审核,确定试点单位;2023年5月底前,试点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形成《试点工作小结》和《企业上传数据标准规范》。2023年6月底前,形成《浙江省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安全生产基础数字化建设指南》和相关的《企业上传数据标准规范》。2023年7月开始,全面推进基础数字化建设,确保目标任务完成。重点矿山智能化建设试点及推进工作,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安排实施。

附件:1.关于印发《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建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2.矿山安全生产数字化建设试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