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97919258G/2023-520887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3-05-1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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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2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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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飞瑄贸易商行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案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查明,当事人义乌市飞瑄贸易商行(曾飞鹏432*************11)于2022年10月26日租赁了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于祖青户(330*************10)房屋开设加工厂,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购入冰墩墩形象挂件摆件半成品及零配件、雇佣人员从事冰墩墩挂件及摆件的生产,并通过朋友圈及抖音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冰墩墩形象挂件(6cm)成品6880个,冰墩墩形象摆件(高8.5cm)成品1730个,冰墩墩形象挂件(6cm)半成品38000个,标有“BEIJING 2022”字样的链条7000条,标有“BEIJING 2022”字样的包装纸板12000张。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管理曾阳(432*************42)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房屋租赁协议上的姓名、电话号码现场电话联系当事人曾飞鹏并全程执法录像,其称在老家湖南娄底,无法到达现场,承认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于祖青户房屋由其租赁,现场冰墩墩为其所有,聘请了曾阳等人制售冰墩墩,同意由曾阳见证并现场清点涉案冰墩墩数量。

2023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询问通知书(义市监询通〔2023〕08201号),但当事人仍未在限期内到场接受询问调查。2023年1月30日,我局发函中国奥委会,要求协助调查当事人是否取得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授权许可。2023年3月30日,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复函我局确认当事人不具备自行生产、销售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商品的资质。经义乌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义价认定(2023)3号),涉案冰墩墩形象挂件(6cm)成品售价2.1元/个,冰墩墩形象摆件(高8.5cm)成品售价2.8元/个,冰墩墩形象挂件(6cm)半成品成本0.55元/个,标有“BEIJING 2022”字样的链条成本0.5元/条,标有“BEIJING 2022”字样的包装纸板成本0.15元/张。当事人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屏石头村(于祖青户)处生产未销售被依法扣押的侵权冰墩墩挂件摆件成品及半成品货值金额共计45492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属于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本局拟决定: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扣押在案的侵权物品;

3.罚款1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 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 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华斌联系电话:0579-85017815

联系地址: 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元北街116号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