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5-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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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ZJMD2022045GK-1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廿三里辖区路灯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邮仪路东侧)            

被投诉人:浙江正泰智慧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长东路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对义乌市廿三里辖区路灯能源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JMD2022045GK-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月1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江苏天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事项:浙江正泰智慧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未按严重失信行为上报信用办记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本机关查明:

2023年1月18日,代理机构浙江明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质疑。1月19日,采购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廿三里街道办事处会同代理机构进行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1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

该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被投诉人浙江正泰智慧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本身属于中小型企业,但其由大型企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00%控股,不满足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条件。另外,在参与招投标过程中,被投诉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承诺自身“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与实际情况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参与投标资格条件不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其涉嫌提交虚假材料,谋求中标。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作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被投诉人相关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另案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2月0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2023.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