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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应气象万千 “财”保风调雨顺!浙江省出台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9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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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气象工作在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农业生产、维护生态平衡及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日,为进一步规范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我省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

一、支持重点  

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我省市、县两级的公共气象服务能力建设,重点补助四个方面:

一是气象灾害实时监测设施建设,主要支持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和重点防御区域所需的设备购置,着力建设高分辨率立体协同的精密气象监测网;

二是数字化、智能化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建设,主要支持气象预报预警业务平台系统开发和部署应用,提升精准气象预报预警能力;

三是气象服务保障能力建设,主要支持精细化、智慧化气象服务所需的业务建设,推进公共气象服务优质共享;

四是省委、省政府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任务,以及省财政厅、省气象局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二、分配因素

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工作任务、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补贴额度。

具体分配因素:

一是任务导向,以各市县承担的公共气象服务工作任务为分配基准;

二是分类补助,按照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分地区设定补助系数,一类地区为0.7,二类地区为0.4;

三是绩效管理,对各市县的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挂钩。

三、监管要求  

公共气象服务专项资金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气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核心绩效指标体系,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

市县气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与经营性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