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355345411A/2023-526162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的通知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义农〔2023〕96号
2023-06-13
主动公开
GYWD65-2023-0003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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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推动我市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金华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金市农通〔2022〕32 号),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制定《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2023 年 6 月 13 日
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规范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及监管,推动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11 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农政发〔2020〕8 号)和《金华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金市农通〔2022〕32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及衍生产业为主要收入来源,进行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适度规模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主体自愿申报、镇(街道)择优推荐、市里组织评定、动态管理”原则进行。义乌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牵头开展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审核评定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各镇(街道)组织创建,坚持条件、择优推荐、注重质量、强化支持。申报工作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
一、创建标准
申报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需专业从事农业生产1年以上,并在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并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内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适度化
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家庭成员与农场生产经营不少于 2 人,长期雇工一般不超过 10 人;经营土地(包括水面、林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 5 年以上(因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除外),并签订流转合同,且按要求备案。提倡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规模按照产业区别设定不同的生产规模下限。具体产业规模下限见下表:
经营产业分类 | 面积或规模 |
粮油产业 | 集中连片100亩以上 |
蔬菜产业 | 20亩以上或设施15亩以上 |
水果产业 | 30亩以上或设施20亩以上 |
茶叶产业 | 50亩茶园以上 |
花卉苗木产业 | 50亩以上 |
林业产业(经济林、笋竹两用林、林下种养殖等) | 30亩以上 |
森林旅游 | 100亩以上 |
畜牧产业 | 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不在禁限养区范围内 |
水产养殖产业 | 50亩水面或网箱和温室1000平方米以上 |
种养结合 | 50亩以上 |
特种种养殖 | 20亩以上或年产值300万以上 |
其他产业 | 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
(二)生产标准化。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基础设施完善;农药化肥等物资有单独场所分类置放;农产品质量安全达标,质量可追溯,无安全生产事故;推广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生产初级食用农产品);实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 C 级及以上);提倡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三)管理规范化。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对整个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建立完整、真实的生产记录档案;拥有与生产经营管理相适应的场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注册地址与农场主要经营土地在义乌市范围内;有管理制度;有财务报表或基本财务记录台账。
(四)经营高效化。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重要来源,家庭农场年收益在 15 万元以上;品牌意识高,推进农业品牌的塑造和使用,拥有自主品牌或合作品牌等,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
(五)产业生态化。家庭农场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不少于 10 户; 积极采用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利用,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努力打造精品农场、生态农场和清洁农场。实行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落实化肥农药禁用限用相关管控措施;农业资源利用率较高,农业废弃物回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污染物排放等达到环保要求,粮食类家庭农场秸秆综合利用率 100%。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予以优先推荐申报。
(六)加分项。家庭农场主或其农产品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的。
(七)出现下列情况的,不予推荐和评选为示范性家庭农场:
1.家庭农场已停止实质性生产;
2.家庭农场主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3.近两年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
4.违禁使用投入品被查处的、农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发生
重大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的;
5.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二、申报材料
申报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 1);
2.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评分表(附件 2);
3.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4.营业执照和家庭农场主身份证、学历或技术技能证件复印
件,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材料;
5.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复印件;
6.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
材料;
7.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8.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9.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材料;
10.服务链接带动小农户名单;
11.其他需要的材料(如照片、荣誉、与超市、配送中心等的
产销对接材料等)。
12.提供该农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三、创建程序
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照申报材料模板,装订好材料,报送所在镇(街道)。所在镇(街道)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义乌市农业农村局。义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申报评分 80 分以上的择优予以认定,并通过义乌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义乌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四、动态管理
义乌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由所在镇(街道)按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家庭农场监测表、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及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评分表,评分 80 分以下或不提供复查材料的,取消其示范性家庭农场资格。每次监测工作同当年新认定示范性家庭农场工作一同进行。
本办法自 2023 年 7 月 13 日起实施。义乌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 年 6 月 8 日印发的《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义农〔2021〕15 号)同时废止。
附件:1.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2.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评分表
3.义乌市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材料封面和目录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