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7686788633/2021-485783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1〕52号

  • 成文日期:

    2021-12-1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3-06-02 10:1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救援领导机构

3.2  救援专家组

3.3  救援执行机构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信息系统

5.2  专业化保障

5.3  物资储备

5.4  经费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其他保障

6  公众参与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义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在我市发生跨省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

(2)跨我市和外地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突发公共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体系由救援领导机构、救援专家组、救援执行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成。在市政府或应急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3.1  救援领导机构

3.1.1  市救援领导小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及市卫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健局、经信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人武部、武警金华支队执勤六大队、红十字会、义乌海关、义乌机场管理公司、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义乌站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救援领导小组职责:在市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协调各成员单位,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较大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金华市或省级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3.1.2  市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联系电话(值班):85258118。

3.2  救援专家组

市卫健局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救援支持(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3.3  救援执行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执行机构由市急救指挥中心、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组成(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在市救援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其中,市急救中心(站)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治和伤员转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市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卫健局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的救援行动。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本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金华及以上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本市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市卫健局应当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金华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支援并建议启动金华市应急预案。

4.1  应急响应分级及行动

4.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市卫健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省及金华市卫生健康委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

及时向省及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2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市卫健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省及金华市卫生健康委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省及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3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市卫健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金华市卫生健康委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督导下,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必要时向金华市卫生健康委请求医疗技术支援,及时向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1.4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市卫健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领导和指挥救援专家组、救援机构和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组织和协调救援执行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落实医疗卫生救治措施;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及时救治、转送伤病员,实施疫病现场控制和卫生监督。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和反馈有关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情况。

4.2  现场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在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伤病员的救治和疫情防控、卫生监督等行动。在实施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的行动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响应级别和事发地现场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设置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事发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确保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有序进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展开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绿、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者伤病员病情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卫健局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卫生健康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或市卫健局,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向市卫健局报告,市卫健局收到报告后要及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力争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现场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要每日向市卫健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市卫健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完成,伤病员在医疗卫生机构得到救治,经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领导小组可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5  保障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机构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建设,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卫健部门本着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探索建设医疗卫生应急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专业化保障

义乌市急救中心及下属各院前急救站(点)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和义乌市中心医院分别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核辐射和烧伤医疗救治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

市卫健局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专业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5.3  物资储备

市卫健局提出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及使用后的补充。

5.4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所必需的经费,同时按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及时落实相关预算资金,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相关部门做好经费的绩效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市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市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市政府的决定对医疗卫生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义乌机场管理公司及上海铁路局金华车务段义乌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市公安局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

5.6  其他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应对灾害指挥机构职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队伍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工作,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检测技术、药物研发及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义乌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与现场自救和互救,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市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参与和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金华支队执勤六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6  公众参与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自媒体等媒体应扩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及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市卫健局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应急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卫健局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市卫健局负责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街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