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345411A/2023-525224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义农〔2023〕95号

  • 成文日期:

    2023-06-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65-2023-0002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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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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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义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义乌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义农〔2020〕13 号)同时废止。

义乌市农业农村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3年6月1日

义乌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 号)要求,强化畜禽养殖场(户)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结合我市动物防疫实际,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通过实施“先打后补”,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

本辖区范围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畜禽散养户。

1.规模养殖场。规模标准的界定参考《浙江省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浙农牧发〔2022〕9 号)。

2.散养户。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养殖场户。

(二)实施病种

2023 年起,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病种范围。我市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和狂犬病等病种参“先打后补”实施免疫,相关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及我市畜禽养殖实际,强制免疫病种及我市参照实施免疫病种按年度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用疫苗。由养殖主体市场自行采购。

2.散养户用疫苗。市农业农村局统一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3.犬只狂犬病疫苗。犬只实施狂犬病免费免疫,疫苗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免费发放。

(四)免疫服务

1.规模养殖场。自行免疫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

2.散养户。支持免疫服务主体多元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镇(街道)防疫员提供免疫服务、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并举。鼓励畜禽散养户委托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实施免疫、犬只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实施免疫。

(五)补助资金

1.补助标准。2023 年度强制疫苗补助价格标准参照省级推荐补助标准(附件 1),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补助价格标准参照 2022 年度我市疫苗集中采购价格(附件 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及上年度我市疫苗集中采购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如疫苗实际采购价格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实际采购价格为准。犬只免疫注射经费由各镇(街道)财政预算支出,纳入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内容,推荐犬类狂犬病免疫注射经费标准 15 元/只/次。

2.补助数量。补助数量以规模养殖场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为补助基数,参考主体上报的年度免疫计划、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饲养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年度补助金额测算=补助数量×补助标准;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与散养户饲养量相匹配的疫苗数量,疫苗费用全额补助。

三、工作流程

(一)实施主体的确定

1.规模养殖场的确定。本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自行采购疫苗,按要求开展“先打后补”。

2.第三方服务主体的确定。各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动物诊疗机构、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作为本辖区内第三方防疫服务主体开展强制免疫服务,应当予以公布。

(二)实施主体责任

1.申报年度免疫计划。通过认定的实施主体在年初上报本年度的免疫计划,包含年度预计养殖数、养殖畜禽种类所对应的疫苗预计使用量,经镇(街道)管理员初核同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管理员复核。

2.扫码免疫。规模养殖场(户)或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登录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浙里办”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输入免疫信息,对批次内的动物进行免疫用苗填写免疫期次、免疫头数、每头免疫用量,对用于该次免疫的疫苗进行扫码。经镇(街道)初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人员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给予认定。

(三)补助资金申领

实施“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补助资金采用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实行提前预拨年终结算。

1.补助资金申请。规模养殖场申报补助实行全流程线上操作,通过“浙里办”“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申报年度免疫计划、预拨补助资金及年终清算资金,自行采购疫苗的第三方服务主体,补助资金也通过提前预拨年终结算方式支付。

2.补助数据核定。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先打后补”模块,读取存栏数、疫苗使用量、检测结果、产地检疫数等数据,由所在镇(街道)初核人员对实施场提交的年度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相关数据进行初核,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抄报市财政局。

3.补助资金拨付。每年上半年按照规模养殖场年度免疫计划的 70%预拨付疫苗费用,年终根据核定的全年疫苗使用量清算补助资金。核定的补助资金及时直补到主体。第三方服务主体疫苗费用和免疫服务费结算方式按照合同内容以政府购买方式确定。

四、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主体的监管

1.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规模养殖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 30 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经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查实,取消当期的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加强疫苗使用监管。各镇(街道)及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计划落实、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和我省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

(二)对补助资金的管理

1.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本方案开展“先打后补”工作,会同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2.此项补助资金仅限于本市辖区内申请“先打后补”政策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养殖场(户)在市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五、实施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结合辖区防控工作实际,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健全强制免疫经费补助保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

(二)分工负责、严格履职。市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组织开展疫病监测、免疫监管及补助资金申报数据复核工作;市财政局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道)落实动物防疫政府购买服务,负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防止出现防疫漏洞、监管缺口,做好“先打后补”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镇(街道)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补助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主体的认定、补助额度、举报电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23 年强制免疫疫苗省级推荐补助标准

2.2023 年参照实施疫苗补助标准

3.义乌市“先打后补”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