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6-02 10:25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项目编号:SJZJZC2023058GK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后宅街道多功能城市主战消防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3园111栋2F             

被投诉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            

地    址:义乌市城北路N21号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项目(义乌市后宅街道多功能城市主战消防车采购项目。 编号:SJZJZC2023058GK,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意,于5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5月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

一、投诉书中提出的“招标文件设置的关于“方案”的评分方法存在未依法量化情况,未量化分值高达21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问题。

被投诉人辨称:1.评分办法中“合理性、可行性、全面、清晰、先进性、可靠性”等,是对区间等次的描述,而不是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表述,同时依据上述等次分别对应0-3分、0-2分等不同区间。上述设置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评分办法相应地进行了细化量化:如实施方案从设备供货、验货方案、调试、试运行等方案进行评价;培训计划则从用户驾驶员进行车辆操作、故障识别及排除、安全知识的培训计划及承诺进行评价等。

3.在评审中,由评审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在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出具体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二、投诉书中提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产品‘总重18吨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技术参数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问题。

被投诉人辨称:1.本项目技术参数的设置是根据《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是为了保障本次采购货物的质量和功能以及采购人实际需求进行设置。同时,考虑到各生产厂家生产理念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在保障设备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投标人可提供同等或更优的产品参与投标。

2.投诉书称“该品牌型号(ZLF5165GXFAP45)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所有要求而得高分,其他厂家品牌只能符合招标要求的少数单项参数必然被其设置的规定严重扣分”“全部的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但经查询北京中卓时代消防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型号(ZXF5160GXFAP50/M6)的消防车也符合要求(证明材料详见附件1),且该单位投诉书中所指的另几家单位的车辆整体性能都是满足的,只是几个非实质性条款参数存在微小的负偏离,由此可见,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书称“该品牌型号(ZLF5165GXFAP45)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所有要求而得高分”和“全部的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存在逻辑必然性。

3.经核实,投诉人的证明材料来源“王力汽车公告网”(www.cn-truck.com/list_32.html)不具有权威性,其ICP营运许可证编码是:鄂ICP备10200108号,经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该网站主办单位是“随州市王力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主办单位性质是“企业”(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由此可见,投诉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出具的,其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否存在滞后性等难以保障,将其作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证明材料既不权威也不可靠。

4.经核实,投诉人的另一证明材料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http://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_xxgk/index.html),该系统明确只可以输入“企业名称、型号、车辆名称、商标、地址”任意一项查询(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由此可见,该系统并不能查询车辆技术参数,只能输入“企业名称、型号、车辆名称、商标、地址”等信息进行查询,即查出来的信息,或许能证明该型号的车辆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无法据此认定只有该车型一家唯一满足。若投诉单位认为只有该品牌唯一一家满足,那理应穷尽所有品牌的车辆型号,但投诉单位在并未提供的情况下,得出只有该品牌唯一一家满足是不合逻辑的,并不等于除该品牌之外其他所有品牌都不满足招标要求。

5.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即投诉书的附件4),属于供应商之间的业务合作洽谈范畴,与本项目投诉事宜无关。

6.作为主战消防车,其“消防泵最大流量、消防炮最大流量、水罐载液量、泡沫罐载液量、水路系统”等是重要核心参数,将其作为实质性条款,是根据《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并非投诉单位所述“且多条并不属于重要的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条款”,满足上述实质性参数的供应商在三家以上。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政府采购法律并未要求完全满足所有技术参数的供应商必须在三家以上,而是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在三家以上即可。投诉单位认为所设全部技术参数,不管是实质性参数还是非实质性参数均完全满足必须达到三家及以上的理解,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为了保证更充分的竞争,我单位经过调查研究,对本次采购的消防车的技术参数作出部分修正,修正内容详见附件4。

三、投诉书中提出的“招标文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设置大于《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总分值,列入评审因素的分数与评审分值不对应”的问题。

被投诉人辨称:1.本项目技术参数评审采用的是扣分方式,这是招标文件设置的通常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

2.技术评分设置“根据所投车辆的性能及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进行打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6分;如所投车辆的性能及技术参数有负偏离的,每负偏离一项(以最小单元格为一项)的在46分基础上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即:技术参数23条不满足技术分得0分。此种设置,2020年财政部明确答复: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证明材料详见附件5),同时,2020年财政部明确答复: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扣分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证明材料详见附件6),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有关财政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昌财采裁字〔2022〕第4-4号)明确:政府采购法并不强制要求一一赋予技术指标分值(证明材料详见附件7)。

3.需要说明的是,投诉单位引用的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791号、775号、679号,均是在2018年,甚至更早。2019年以后,随着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一系列新的政策法规出台,对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条文的认识也是与时俱进,财政部在其官网上作出明确答复(详见上述第2点)。

四、关于投诉书中“招标文件违法设置技术参数为固定值,未依法设定可偏离范围”的问题。

被投诉人辨称:招标文件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未违法设置为固定值。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标记系指必须满足不能负偏离或必须应答的条款,允许正偏离。其余技术参数允许正负偏离。

本机关查明:2023年3月30日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向被投诉人书面形式提出质疑。2023年4月3日被投诉人作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于5月4日收到投诉书,于5月9日收到投诉书补充说明。诉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尽快给予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和请求事项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

收到投诉书后,1.本机关当即通知被投诉人:在未查明投诉事项之前,暂停采购活动。2.责成被投诉人本着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客观公正的态度对采购需求进行重新认证、审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作决定:在采购需求修正基础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6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

附件信息: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宅消防车)(1).docx

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