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6651856440/2023-526401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发改局

  • 成文日期:

    2023-06-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发改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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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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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牵头拟草了《关于调整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1日至2023年7月2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函: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编:322000

   真:85581010      电子邮件:ywsfgj@163.com

联系人:虞先生         联系电话:85581018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20日

 

 

关于调整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23〕1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发改价格〔2022〕163号)、《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浙环发〔2021〕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对象及征收标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费对象为纳入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所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化学需氧量5000元/年·吨、氨氮5000元/年·吨、二氧化硫2000元/年·吨、氮氧化物2000元/年·吨 初始排污权每次续费至本5年规划期末,延续后的有效期限截止到5年规划期末。排污权使用费以年为单位计算,不足整年的按日计算。

二、严格落实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之外无交易的要求,政府储备库排污权出让、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转让、排污权回购等各项排污权交易业务,应通过省交易系统办理。

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方式交易,竞价的底价参照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出让的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5年一次性出让,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计算 。满5年后缴纳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续费参照上文第一条执行。

四、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或申请政府回购。排污单位转让富余排污权的价格低于初始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的,政府优先对其回购。排污单位转让的富余排污权有效期保持其剩余期限不变,自通过省交易系统成交之日起计算。

五、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的义务。 排污权转让、租赁、回购等政策按照省市最新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2023年*月1日起执行,原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义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义发改价〔2016〕6号)同时废止。国家、省、金华市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义乌市发展和改革局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义乌分局

义乌市财政局                 义乌市税务局

                                  

2023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