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355471653W/2023-52757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

    义建局〔2023〕112号

  • 成文日期:

    2023-06-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16-2023-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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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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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保险机构,市质安站,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范我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承保及事故预防服务,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进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8〕348号),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多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浙应急法规〔2020〕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23年8月1日起,全市区域内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在开工前完成安责险的投保工作。之前已办理施工许可仍在建的建设工程,可按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依法投保安责险。

二、保障范围

安责险保险合同内容应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故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保险费用是否调整由双方合同约定为准。对投保项目的安全保障服务应贯穿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四、保费要求

(一)安责险应由相应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投保,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费用应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费率应当根据保险责任限额、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和投保企业的资质、诚信情况、风险管理要求、出险记录等,结合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

(二)工程项目总保险责任限额应与该项目工程规模相匹配。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责任限额每人不得低于50万元。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五、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应当为建筑施工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安责险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承保保险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提出申请后及时启动预付款赔款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对于事故性质界定明确的理赔要求,承保机构不得将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

六、事故预防服务

(一)承保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帮助投保单位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承保机构可以自建专业安全风险管理团队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浙江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南》(试行)的总体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对承保项目的安全风险辨别评估和安全评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内容。

承保机构和被保险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具体要求,一般隐患排查治理服务每月不少于1次全覆盖,其中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深基坑、脚手架等重大危险源和生活区消防安全等作为每次服务的必查项目;风险辨识评估及安全评价应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出具《安全风险初步评估报告》《安全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安全风险总体评估报告》,提出风险管控建议,提醒督促投保单位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生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应对投保项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应急救援演练等每年至少举办1次。

(三)承接事故预防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当符合:具有工程类相关资质和能力,有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理经验;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持中高级工程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风险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当由具有相关经历并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在义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等条件。

(四)承保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在开展现场服务过程中,对检查发现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及建议,告知预警信息,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市质安站。承保保险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承保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第三方机构考核办法,建立奖惩机制,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服务质量。考核奖惩应与第三方机构所服务的投保工程事故发生情况挂钩。

(六)承保机构应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核查。

七、数字化管理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全市在建项目全面使用“浙里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子场景。各施工单位就施工项目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后及时在“浙里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管理应用中进行承保登记。各保险机构,及时通过“浙里建”安全生产责任险服务管理应用,完成承保信息核对及补充。

(二)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研发了义乌市建筑行业安责险综合管理云平台(简称管理云平台),对我市施工安责险进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管理云平台定于2023年8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推广运用,并按照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对所有保险公司开放,鼓励有资历、有能力、诚信自律的保险机构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平台信息登记后有序开展我市施工安责险业务。

(三)管理云平台对保险机构的企业信息及安责险的办理、承保范围、理赔、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等实行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保险机构承保后应及时上传保费、保额、保单、事故预防服务方案等材料;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传事故预防服务报告。对于现场存在的隐患,由施工企业负责整改闭合,并将整改情况回复及时上传至管理云平台,形成闭环管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建筑施工行业领域推行安责险,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管,对于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共同营造开展安责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工作联动。市建设、银保监部门将加强协调配合,强化信息共享。把推行安责险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纳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优评杯、信用等级等评价体系。

(三)强化联合整治。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对保险机构弄虚作假、预防费用投入不足、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委托不合法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要严格查处、公开曝光。对安责险应保未保、风险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加强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