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期)

发布时间:2023-07-21 18:26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一、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173街27号)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14日,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23200.113-2018中所规定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5月9日向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所售为鲜活产品,已无法召回,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更换供货商。

(三)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经现场核查,无剩余产品。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共购进四季豆7.5公斤,已全部售出。

因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并不知情,向我局提供了其供货商的经营证照及进货票据,我局已对其供应商义乌市秀亿蔬菜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