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1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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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义乌市稠城街道宾王路173街27号)销售的四季豆购进日期2023年4月14日,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不符合GB23200.113-2018中所规定的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
(二)风险防控情况
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5月9日向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因当事人所售为鲜活产品,已无法召回,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更换供货商。
(三)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与2023年5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报告,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经现场核查,无剩余产品。义乌市旭硕蔬菜商行共购进四季豆7.5公斤,已全部售出。
因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蔬菜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并不知情,向我局提供了其供货商的经营证照及进货票据,我局已对其供应商义乌市秀亿蔬菜商行作出行政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