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27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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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SJZJZC2023058GK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后宅街道多功能城市主战消防车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同安区工业区3园111栋2F
被投诉人: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
地 址:义乌市城北路N21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无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采购项目(义乌市后宅街道多功能城市主战消防车采购项目。 编号:SJZJZC2023058GK,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回复不满意,于6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6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事项:一、关于投诉书中“被投诉人逾期答复质疑函,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问题。被投诉人辩称:1.2023年6月4日收到的第二份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2023年5月23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关于‘方案’的评分方法经质疑人质疑后,仍然存在未依法量化情况,未量化分值高达21分”和质疑事项3“设置的《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总分值,评审因素与评审分值不对应。”与2023年3月31日收到的第一份质疑函质疑事项相同,属于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重复质疑情形。第二份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3已于2023年4月3日的质疑答复函中进行了答复。本项目三次修正都仅对技术参数进行,评审办法未进行修正,因此第二份质疑函中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3已超过法定质疑期。2.2023年6月4日收到的第二份质疑函中质疑事项4“2023年5月23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仍然违法设置技术参数为固定值,未依法设定可偏离范围”。2023年4月3日的质疑答复函中已进行了答复“招标文件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未违法设置为固定值。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标记系指必须满足不能负偏离或必须应答的条款,允许正偏离,其余技术参数允许正负偏离”。投诉书中列举的“排量6.9L”和“前桥/后桥许用载荷7000kg/11000kg”已于2023年5月23日修正为“排量≥6.8L”“前桥/后桥许用载荷≥7000kg/11000kg”。此质疑事项属于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重复质疑情形。修正后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投诉书中所说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3.2023年6月4日收到的第二份质疑函中质疑事项2“2023年5月23日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中,招标产品‘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湖南中联重科应急装备有限公司》ZLF5165GXFAP45型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被质疑人该行为明显属于知法犯法”。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了保证更充分的竞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经过调查研究,于2023年4月4日、4月25日和5月23日三次对本次采购的消防车有关技术参数做出了修正,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修正公告。此质疑事项属于同一事项再次提起质疑且未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重复质疑情形。综上,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已在2023年4月3日进行了答复,并未逾期答复。且投诉人对质疑答复已经进行了投诉,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投诉事项做出了处理决定。2023年6月5日向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傅杭娥)电话说明了质疑事项已经做出了回复和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投诉事项做出了处理决定。2023年6月16日发出的函是对第二份质疑函的书面告知,不是质疑答复函。二、关于“被投诉人未依法答复质疑函,未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逐一答复,未出具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问题。被投诉人辩称:我单位和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已在2023年4月3日进行了答复,质疑答复的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关于投诉书中提出的“招标文件设置的关于‘方案’的评分方法经投诉人第一次质疑后仍然存在未依法量化情况,未量化分值高达21分,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问题。被投诉人辩称:1.评分办法中“合理性、可行性、全面、清晰、先进性、可靠性”等,是对区间等次的描述,而不是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表述,同时依据上述等次分别对应0-3分、0-2分等不同区间。上述设置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规定,评分办法相应地进行了细化量化:如实施方案从设备供货、验货方案、调试、试运行等方案进行评价;培训计划则从用户驾驶员进行车辆操作、故障识别及排除、安全知识的培训计划及承诺进行评价等。3.在评审中,由评审专家依据自身的专业知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和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规定,在评审因素量化指标设置的分值范围内酌情给出具体分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四、关于投诉书中“招标文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仍然设置大于《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总分值,列入评审因素的分数与评审分值不对应,且技术参数中并未以单元格进行区分”的问题。被投诉人辩称:1.本项目技术参数评审采用的是扣分方式,这是招标文件设置的通常做法,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的规定。2.技术评分设置“根据所投车辆的性能及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符合性进行打分。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46分;如所投车辆的性能及技术参数有负偏离的,每负偏离一项(以最小单元格为一项)的在46分基础上扣2分,分数扣完为止”,即:技术参数23条不满足技术分得0分。此种设置,2020年财政部明确答复: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同时,2020年财政部明确答复: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扣分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2022年8月24日,北京市有关财政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昌财采裁字〔2022〕第4-4号)明确:政府采购法并不强制要求一一赋予技术指标分值。五、关于投诉书中“修正后的招标文件仍然设置多项技术参数为固定值,未依法设定可偏离范围”的问题。被投诉人辩称:招标文件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未违法设置为固定值。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标记系指必须满足不能负偏离或必须应答的条款,允许正偏离。其余技术参数允许正负偏离。投诉书中列举的“排量6.9L”和“前桥/后桥许用载荷7000kg/11000kg”已于2023年5月23日修正为“排量≥6.8L”“前桥/后桥许用载荷≥7000kg/11000kg”。修正后的技术参数不存在投诉书中所说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查明:2023年3月30日被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向被投诉人书面形式提出质疑。2023年4月3日被投诉人做出了质疑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于5月4日收到投诉书,于5月9日收到投诉书补充说明。5月23日,针对质疑投诉内容,被投诉人在重新认证、审核基础上对有关技术参数进行了修正并在政采云上进行了公告。6月2日,我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6月4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6月1日寄出的第二份质疑函。6月5日,被投诉人电话告知投诉人授权代表(傅杭娥)质疑事项已于前期做出了回复,财政部门已经对投诉事项做出了处理决定。6月 16日,被投诉人书面告知投诉人质疑事项已于2023年4月3日的质疑答复函中进行了答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投诉人第一、第二项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人第三、第四项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投诉人第五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答辩意见成立,本机关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9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作决定:1、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时间对质疑事项进行回复,责令限期改正。2、对投诉第三、第四、第五项投诉事项予以驳回。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7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9915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