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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778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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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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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傅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住所地:义乌市机场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宋寅寨,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义公(站)行罚决字[2023]010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2月16日收到,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2月5日19时许,申请人傅xx驾驶出租车在义乌市火车站广场大道临时停靠点载客时,被义乌市交通局执法所工作人员何xx发现,何xx在对申请人违规载客行为进行取证时,与申请人拉扯之间被何xx踢了左脚膝盖位置。申请人认为作为执法人员怎么可以打人,于是气愤之下把他的执法证扯下来。后来何xx报警,义乌车站派出所以申请人阻碍执法公务为由将申请人拘留7天。申请人承认违规载客在先,也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申请人认为执法人员的打人行为也应该得到处理,如果不是何xx打人,申请人根本不会去扯其执法证。因此,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义公(站)行罚决字[2023]010xx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发当天,傅xx驾驶出租车到义乌市火车站,明知出租车不允许在火车站广场大道临时停靠点载客的情况下,仍然在1号临时停靠点违规载客。交通局执法所工作人员何xx发现后,依法上前取证执法,傅xx因害怕被处罚,采用推搡的方式不让何xx靠近出租车,阻碍何xx现场取证,并将何xx挂在脖子上的执法证扯走并驾车离开,后被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获。以上事实有傅xx的陈述和申辩,何xx的陈述,证人傅x松、傅x正的证言,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伤势照片等证据证实。二、本案办理程序合法。受案,调查,告知,做出处罚决定,送达文书均符合法定程序。三、本案法律适用正确,量罚适当。综上所述,恳请市政府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5日19时许,申请人傅xx驾驶出租车在义乌市火车站广场大道临时停靠点载客时,被义乌市交通局执法所工作人员何xx发现,傅xx因害怕被处罚,采用推搡的方式不让何xx靠近出租车,阻碍何xx现场取证,并将执法人员何xx挂在脖子上的执法证扯走,后由被申请人工作人员查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执勤民警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和依据、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后于2023年2月6日作出义公(站)行罚决字[2023]01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傅xx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同时针对申请人傅xx反映的何xx在执法过程中踢人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不存在故意踢人行为,于2023年3月1日作出义公(站)不罚决字[2023]00029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何xx询问笔录、傅xx询问笔录、傅佩正询问笔录、傅敬松询问笔录、行政现场笔录、物证照片、书证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归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及邮寄凭证、送达回执、执行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本案中,申请人傅xx因害怕被处罚,采用推搡的方式不让执法人员何xx靠近出租车,阻碍何xx现场取证,后将何xx挂在脖子上的执法证扯走并驾车离开。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受案、调查、传唤、告知等程序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义公(站)行罚决字[2023]010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