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780
市司法局
2023-08-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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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并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10月27日在该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质量差效果不好,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奖励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商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被申请人回复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对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10月27日在被投诉人店铺购买了涉案产品,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质量差效果不好,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奖励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商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17条,请责令商家依法赔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收到投诉举报,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拼多多网“xx官方旗舰店”由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练字贴等;练字贴有合格证,标有厂名厂址等,商家提供了进货凭证等;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卡片,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行为。通过聊天记录发现,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好评返现”的营销行为。因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条件”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根据相关规定无举报奖励。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上述调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决定,回复:“经查,拼多多‘xx官方旗舰店’由当事人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练字贴等;练字贴有合格证,标有厂名厂址等,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等;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行为。你称经咨询商家有‘好评返现’活动。当事人称是客户要求进行“好评返现”。我局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进行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相关规定无举报奖励。经调解,被投诉人仅同意按约退货退款,不同意投诉人诉求。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其他途径解决。”另,申请人陈xx自2022年7月底至2023年1月,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28件,涉及大部分为裤子(9件)、帽子(3件)、果汁(3件)、上衣(2件)等,商品均是衣服、帽子、果汁等日用消费品,而且举报问题都是涉及商家销售的“好评返现”问题,被举报商家达23家左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答复不服,又提起大量的行政复议。另外,被答复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750多次,举报50多次。被申请人认为,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拼多多网销售练字贴等,提供了进货凭证等,根据聊天涉案订单的聊天记录发现商家先前存在“好评返现”行为,但是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卡片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条件”之规定,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形,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答复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经调解商家不同意投诉人诉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终止调解和举报奖励情况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另外,申请人陈xx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其行为应与正常的消费行为区别对待。(一)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目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接受法律及其内在价值的合理规制。申请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大量购买裤子、帽子、果汁等,又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网店卖家就上述商品举报其存在“好评返现”问题,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决定又集中提起大量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的是基于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加重对商家的处罚,动机不纯,且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具有正当性。(二)行政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行政机关只能满足当事人有效的行政和司法需求。申请人发起大量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使之成为其牟利的工具,已经使行政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有所失衡,其行为已经背离了权利行使的本旨,超越了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界限。本案及相关的一系列案件,无论是申请人提起举报投诉,还是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均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申请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职业打假人”的特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1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称其于2022年10月27日在拼多多店铺“xx官方旗舰店”购买了字帖,收到货后发现其产品质量差效果不好,申请人购买时是基于其好评,经咨询商家得知,原来其是有“好评返现”活动,按商家要求给予好评,可获得好评返现奖励2元,商家通过贿赂消费者的方式获得不实评价,此活动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导致申请人受其误导严重影响了消费时的判断,综上所述,商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拼多多店铺“xx官方旗舰店”由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练字贴等。练字贴有合格证,标有厂名厂址等,商家提供了进货凭证等,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卡片,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行为。通过聊天记录发现,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存在“好评返现”的营销行为。2022年11月15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拼多多‘xx官方旗舰店’由当事人浙江xx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练字贴等;练字贴有合格证,标有厂名厂址等,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凭证等;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相关‘好评返现’行为。你称经咨询商家有‘好评返现’活动。当事人称是客户要求进行“好评返现”。我局责令其改正,当事人已进行改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不予立案,根据相关规定无举报奖励。经调解,被投诉人仅同意按约退货退款,不同意投诉人诉求。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投诉人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其他途径解决。”
另查明,2022年7月底至2023年1月,申请人陈xx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750多次,举报50多次。其中向被申请人举报28件,涉及大部分为裤子(9件)、帽子(3件)、果汁(3件)、上衣(2件)等,商品均是衣服、帽子、果汁等日用消费品,而且举报问题都是涉及商家销售的“好评返现”问题,被举报商家达23家左右。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申请人对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答复行为不服,已向全省各地复议机关提起21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向本机关提起10件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单、交易截图、聊天记录、商家营业执照、进货凭证、现场笔录及照片、保证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申请人提起大量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统计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机关受理申请人对市场监管举报处理答复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系因申请人与举报处理答复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而该利害关系的基础,就是申请人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申请人自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向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750多次,举报50多次,其中向被申请人举报28件。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向全省各地复议机关提起21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向本机关提起10件行政复议申请,其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构成了明显的权利滥用。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滥用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权和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限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