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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783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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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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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

委托代理人:冯振兴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江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利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英豪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虎华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3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书面公开:在实施义乌市江东街道xx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你单位制作或获取的评估结果公示。”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称:“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申请人对此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错误,在房屋补偿过程中评估结果材料必然存在。具体理由如下:申请事项客观存在,被申请人的答复明显错误。《义乌市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施细则》及本村集聚安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评估是实施集聚建设的法定程序,也是确定价格的必然要求且涉及到集聚对象的重大权益。因此,评估资料必然存在,被申请人答复明显错误。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错误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明显违法。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在实施义乌市江东街道xx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你单位制作或获取的评估结果公示”等七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1月28日,因申请人提交的七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涉及xx342户,815人,签约大户194户的信息,被申请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说明提出申请的理由。被申请人告知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2年12月10日,申请人被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撤回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4日,申请人被申请提交了七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一份要求公开“在实施义乌市江东街道xx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你单位制作或获取的评估结果公示”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作出江东说理告知[2022]002号《说明理由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你提交的六份申请书,每份都涉及xx342户,815人,签约大户194户的信息。你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五条规定,要求你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六份申请书(分别或一并)以书面形式说明提出申请的理由。”同,被申请作出江东延期告知[2022]004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延期20个工作日答复。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将上述《说明理由告知书》及《延期答复告知书》交付邮寄给申请人。2022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理由说明》。2022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本机关不存在你描述的信息。”并于当天交付邮寄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说明理由告知书延期答复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理由说明、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公开xx村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过程中,被申请人制作或获取的评估结果公示,但是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因此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江东2022032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