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785
市司法局
2023-08-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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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6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在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xx化妆品”店铺购买了唇膏口红,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未备案就上市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后举报至被申请人处。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涉案回复处理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涉案回复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许杰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782002022120569932694)举报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网店涉嫌销售未备案的口红化妆品,要求立案查处。接到举报后,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赴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的口红化妆品在销售,查看该产品的网页链接,发现该产品已下架。经核查,商家已于2022年12月30日下架涉案产品不再销售,该产品总共销售72个。1月31日,针对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口红化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被诉产品已下架,且销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调查查明,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销售的口红化妆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在上市销售前未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并经过核查,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了解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后,主动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为其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销量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已经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9月17日在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 “xx化妆品”店铺购买了唇膏口红,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未备案就上市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2年12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认为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12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月10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未发现涉案的口红化妆品在销售,查看该产品的网页链接,发现该产品已下架。经核查,商家已于2022年12月30日下架涉案产品不再销售,该产品总共销售72个。2022年1月31日,针对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备案的口红化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被诉产品已下架,且销量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退货退款,但拒绝赔偿。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涉案产品下架及销量截图、全国12315平台告知时间截图、立案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针对举报事项,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商家已下架涉案商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且涉案产品销量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开展调查并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程序亦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