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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01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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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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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37日收到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受理20235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生活需求购买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的养胃十宝,因商品标题吸引能够调理肠胃等功效而购买,但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仅为普通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不得暗示或宣传具有治疗保健功效”之规定。且该产品外包装强调突出宣传添加沙棘佛手、山药,但未在配料表中标注沙棘佛手、山药的添加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并且严重误导消费者,违法行为严重,并且也违反了广告法。综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申请人称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销售养胃十宝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xx商行注册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xxx幢3号401室检查,发现当事人查无下落,即对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将该举报线索通报给第三方平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住资质。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系统进行了反馈,告知申请人向第三方平台举报。被申请人认为,因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下落不明致无法判定其是否在义乌辖区经营,被申请人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另,商家查无下落无法核查举报事项,不能证明其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据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其作出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21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在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开设于拼多多平台的店铺“xx大店”购买了养胃十宝压片糖果一盒,发现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2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xx商行注册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永胜小区xxx幢3号401室检查,发现该公司并未在该地址经营,查无下落。同日,被申请人将该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3年2月27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被诉方查无下落,我局无法核实举报事项,不予立案。我局拟将依法将被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议向第三方平台反映该问题。2023年3月12日,被申请人将该举报线索通报给第三方平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住资质。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全国12315系统投诉举报记录、市场监督管理局抄告函、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查无下落,被申请人无法核实其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作出的处理答复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