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07
市司法局
2023-08-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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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周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超期未答复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材料,因欠缺必要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3月31日告知申请人补正。2023年4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于2023年12月在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xx电子商务商行”购买了KN95口罩,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2626-2019的标准要求,于2023年1月17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受理,截至目前未告知是否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在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是否立案,即被申请人具有在总计3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义务,但未履行,程序违法。综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超期未答复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其依法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周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涉嫌销售不合格KN95口罩,要求查处。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注册地义乌市兴中小区21幢31号201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持有营业执照从事日用百货销售,所售的KN95口罩持有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投诉举报中未提供所购KN95口罩检测不合格报告。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系统进行了反馈。被申请人认为,在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被申请人立即开展调查,经实地核查,该商行持有营业执照从事KN95口罩销售,持有产品的合法索证材料,投诉举报人没有提供产品检测不合格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违法行为是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立案条件”之规定,因不满足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投诉人调解情况和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称其于该商行在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内购买的KN95口罩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商家退赔费用并赔偿损失。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注册登记地义乌市兴中小区21幢xx号201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持有营业执照并从事日用百货销售,所售的KN95口罩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因申请人未提供所购KN95口罩检测不合格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该商行是否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回复,告知申请人:“周xx,您好,您反映的关于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口罩要求查处的诉求已收悉,具体答复如下:经核实,别诉方持有产品合格证、进货索证和检验合格证明。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现场检查笔录、产品合格证(义乌xx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检验检测报告(苏州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复材料及送达证明、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经现场检查,查明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并不存在申请人所投诉的违法行为。针对投诉事项,因涉案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仅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法定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有关调解情况,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义乌市xx电子商务商行所作的处理答复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