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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10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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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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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28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2023年3月31日作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交付邮寄。2023年4月12日收到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xx美妆专营店”店铺购买了“RUHUATUO如梦爱丽丝眼影盘”,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已在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故该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并非义乌市义亭市场监督管理所反馈的注销后可销售至有效期截止前。该厂家没在第一时间下达通知,告知商家下架该产品,导致商家依旧在销售禁止上市的违规化妆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后举报至被申请人处。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3日在全国12315平台做出的涉案回复处理不服,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涉案回复并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3年3月22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材料,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2月16日在拼多多平台“xx美妆专营店”购买了如梦爱丽丝眼影盘,购买后通过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产品备案系统发现该款产品已于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申请人认为该款商品不得继续在网上销售并要求厂家要对在售商品第一时间进行召回,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的损失赔偿。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甘霖路3号被举报人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所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进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没有发现如梦爱丽丝眼影盘。经调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如梦爱丽丝眼影盘于2020年4月10日在国家药监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根据生产销售情况于2023年1月4日主动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该款产品没有再进行生产及销售。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022年4月8日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四)》解答中指出“对不再生产、进口的产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备案人主动注销产品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提高了监管部门效率。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处理结果。被申请人认为,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眼影盘于备案取消前已上市销售,根据有关规定,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当事人并不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不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之规定,因不满足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对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举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在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xx美妆专营店”店铺购买了“RUHUATUO如梦爱丽丝眼影盘”,收到货后发现该商品已在2023年1月4日取消备案。申请人认为厂家应对在售商品第一时间进行召回,现在却仍在网上继续销售,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甘霖路3号被举报人义乌市xx化妆品有限公司所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没有发现如梦爱丽丝眼影盘。经调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如梦爱丽丝眼影盘于2020年4月10日在国家药监备案系统完成备案,根据生产销售情况于2023年1月4日主动取消备案,取消备案后该款产品没有再进行生产及销售。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022年4月8日在《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四)》解答中指出“对不再生产、进口的产品,备案人可在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备案人主动注销产品既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提高了监管部门效率。申请主动注销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2023年3月21日,被申请人做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3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投诉举报系统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主要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根据国家药监局在2022年4月8日常见问题解答中指出:“备案人主动申请注销产品,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持期结束”。生产厂家无需对已上市该款产品进行召回。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交易及购买记录、全国12315平台回复截图、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举报记录及告知截图复印件、投诉记录单及告知截图复印件、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复印件、四份产品出货记录单复印件、案涉商品的备案信息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眼影盘于备案取消前已上市销售,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四)》的相关规定,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故涉案厂家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之规定,因不满足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且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程序亦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义乌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