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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15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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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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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日在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xx拓彩妆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十色眼影”,到货后体验感极差,后通过查询发现该产品未备案就上市销售,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遂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要求查处。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做出结案反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不服,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不合理也不合法。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一、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编号1330782002023041819042904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依法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并以书面回复;三、接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当日通知申请人查阅被申请人办案卷宗,现场笔录及相应执法记录仪办案证据。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782002023041819042904)举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要求查处。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赴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被诉产品xx10格眼影盘”,检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xx拓彩妆旗舰店”,发现该产品已于2022年12月9日下架,登录商家店铺后台查看被诉产品的销售信息,产品的累计销量为36。经调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店铺销售的xx10格眼影盘”属于无备案的化妆品,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2月,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发现商品问题后,已决定下架。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举报回复,告知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被诉产品已下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并经过核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主动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鉴于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介入调查前已经将被诉商品及时下架,并积极配合调查,考虑到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综上,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已按要求及时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编号:1330782002023041819042904)举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在网店销售未备案化妆品,要求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当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赴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义乌市江东街道清溪东路159号6楼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诉产品“xx10格眼影盘”。执法人员登录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拼多多店铺xx拓彩妆旗舰店”后台,发现被诉商品已于2022年12月5日下架,累计销量为36件。现场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站查询,未找到该产品的备案信息。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现场也无法提供被诉商品的备案信息。2023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经查,商家已及时整改违法行为。被诉产品已下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举报信、付款凭证、产品实物照片、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产品下架截图、产品销量网页截图、全国12315系统投诉举报记录、立案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经调查发现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已主动下架整改,且违法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予以支持。

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并作出回复,程序合法。另,申请人第三项请求并非行政复议请求范畴,且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已告知申请人查阅答复相关材料的时间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义乌幕xx化妆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