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23
市司法局
2023-08-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14:43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0855542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2月3日收到申请。本机关依法进行受理,并于2023年3月13日进行听证审理,申请人本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吴庆东、委托代理人何昂忠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驾驶的浙G车辆年龄为9年,最后一次年审为2021年11月,按照规定免上线检测,但执勤民警依据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公路客运汽车作出处罚。申请人疏忽新规要求免检车辆需领合格标志,误以为和年审时间一同顺延,事实上合格标志也仅需手机应用软件上领取电子凭证即可。申请人认为新规实施和普及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执法者应以普法引导为主,且申请人以前并无逾期未审等行为,本次也不存在主观故意。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为33078210855542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认定申请人交通安全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月30日17时17分,申请人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在义乌市城北路下穿地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人员查获。以上可由执法记录仪视频、车辆查询结果予以证实。二、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驾驶证记1分。三、违法车辆的车龄已经9年,申请人对车辆检验的规定应当知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及相关情况认真检查,因此其提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量罚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 1月30日17时17分,申请人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在义乌市城北路下穿地段被执行民警查获该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执勤民警当场告知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制作编号为33078210855542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分,并将涉案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涉案车辆于2013年11月4日初次登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处罚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驾驶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记1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307821085554280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