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27
市司法局
2023-08-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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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购买了燕窝和破壁灵芝孢子粉,后认为涉嫌违法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作出不予处罚和终止调解的回复。申请人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凭主观判断片面作出草率决定,没有依法办事,特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一、对被申请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二、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依法追究处理违规企业,限期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2023年1月3日,申请人通过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称其于1月1日在义乌市稠江街道某路某号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购买了燕窝和破壁灵芝孢子粉各一盒,支付2300元,认为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所销售的燕窝没有任何资质、无溯源码,破壁灵芝孢子粉非药品宣传药品功效,要求被申请人协商处理并赔偿。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现场检查。店内货架上无发现被诉产品,后在货架下的柜子里发现了被举报的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标签上注明:“灵芝孢子粉适用人群:1、化疗肿瘤患者、手术后患者增强体质;2、体弱多病、大病初愈者;3、思虑过度、心神失养、夜睡不佳、体力及记忆力减退的保健恢复;4、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老年病等慢性疾病患者的辅助调理;5、中老年人的进补、延缓衰老、美容养颜”等字样,无标注厂家信息。据商家称,元旦那天有顾客来购买保健品,谎称是隔壁店的朋友,买了燕窝和孢子粉,后到隔壁店询问得知不认识,意识到不是普通消费者,应该是职业打假。经查,被诉燕窝是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通过微信向丽水丽升药材商行购买,店主称买来是自己吃的,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能提供燕窝的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记录,后在顾客嫌有溯源码的燕窝价格高后,才推荐了这块自用燕窝给他,并明示没有溯源码,顾客认可后购买了50克;破壁灵芝孢子粉是从云南昆明螺蛳湾市场吉饭药材店购进,商家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付款凭证及质检报告。案件调查后,因申请人在外地,不便到现场参加调解,被申请人对此消费投诉进行了电话调解,经调解,商家愿意退款退货并少量补偿,但申请人坚持要求十倍赔偿,商家不同意,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终止调解。被申请人认为,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销售的产品上标注适用人群,列明疾病名称,暗示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须,适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将产品标签标注不规范的产品销售给顾客,属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不能提供燕窝的进货票据,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但在检查前能主动整改,销售量小,属于初次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已按要求及时处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举报,称其于2023年1月1日在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购买了燕窝和破壁灵芝孢子粉,消费了2300元,后发现燕窝没有资质且无溯源码,破壁灵芝孢子粉是假药,非药品宣传药品功效,涉嫌违法,要求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处理。2023年1月5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的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路某号进行现场检查,店内货品展示架上未发现举报的同款燕窝和破壁灵芝孢子粉,在货架下的柜子中发现同款2罐破壁灵芝孢子粉,破壁灵芝孢子粉外包装罐体标注有:原料:灵芝种子;产品类型:初级农产品;适用人群:“1、化疗肿瘤患者、手术后患者增强体质,2、体弱多病、大病初愈者,3、思虑过度、心神失养、夜睡不佳、体力及记忆力减退的保健恢复,4、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肝炎、老年病等慢性疾病患者的辅助调理,5、中老年人的进补、延缓衰老、美容养颜”及保质期、净含量、“灵芝孢子粉是灵芝在生长成熟期,从灵芝菌褶中弹射出来的及其微小的卵形生殖细胞即灵芝的种子”等字样,但标注厂家信息。其经营者段燕波承认涉案燕窝无溯源码,是通过微信从丽水某药材商行购入,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进货查验材料;涉案破壁灵芝孢子粉是从云南昆明螺蛳湾市场某药材店购入,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付款凭证。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同意退款但不同意大额赔偿。2023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立案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改正,不予处罚,被投诉人拒绝投诉人的赔偿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终止,建议诉讼解决争议”。
另查明,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食品经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微信付款截图、样品照片、进货票据、举报单、立案审批表、不予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因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拒绝赔偿,被申请人终止调解。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调查,认定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销售的涉案燕窝不能提供进货票据,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涉案破壁灵芝孢子粉在外包装上使用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其外包装上标识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但被申请人认为义乌市某土特产商行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在检查前主动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处罚并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所提起的第一项复议请求并非复议审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