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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33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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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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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320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并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延长本案审理期限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义乌市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几代村民从事生姜种植,存放生姜种子。2022年10月21日,某村朱某未经审批擅自动工,将申请人几代人挖的放生姜种子的洞口拦住,申请人找村书记冯某和副书记许某协商不成,后向110报警,110未出警。后申请人将放生姜种子的洞口的十余块砖搬开。现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损毁财物1248元,作出鉴定意见通知书,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损毁财物的事实依据。为此,申请于2022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撤销鉴定申请书,要求重新鉴定。被申请人收到后拒不履职。因此,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一、撤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撤销鉴定申请书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撤销鉴定申请书依法履职。

被申请人称,2022年10月22日10时,被申请人接群众报警称:赤岸镇某村象山路段一处景观墙被人砸掉。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受案调查,因案件办理需要,于同年10月27日开具《价格鉴定协助书》,委托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对申请人损毁的景观墙进行价格鉴定。2022年 11月8日,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认定申请人损毁的景观墙于2022年10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48元,后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申请人。现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所述理由不成立:1、被申请人尚未收到申请人所有机的撤销鉴定申请书,虽然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邮寄凭证,但邮政营业部快递人员将涉案的文件直接放在门卫室,未让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签收,这一不规范的行为导致文件丢失。2、本案的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属于案件办理的程序性环节而并非具体的行政行为,故其提出的撤销申请不应属于行政复议法调整的范畴。3、本案经被申请人调解,在查明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事实后,报警人朱某某到被申请人处表明因双方之前认识,不再追究申请人的责任,故本案调解结案。因此,对涉案财产的价格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没有权益义务的影响。综上,被申请人恳请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22日,被申请人接群众朱某报警称,其在义乌市赤岸镇某村象山路段承建的一处景观墙被申请人砸掉了后被申请人对该案进行受案调查。2022年10月27日,义乌市公安局委托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对该损毁的景观墙进行价格鉴定。2022年11月8日,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经鉴定,认定该损毁的景观墙于2022年10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248元。2022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义公(赤)鉴通字[2022]0000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将鉴定结论告知报案人朱某某和申请人,并写明:“如你对该鉴定意见有意义,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涉案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于2022年11月10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9日签收。2022年11月20日,申请人以EMS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要求: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义公(赤)鉴通字[2022]00004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二、将受理情况、办理程序、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邮件交寄单收据,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1日签收,物流详情显示为:已签收,他人代收,门卫,投递员:陈某。2023年3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23年3月23日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寄送行政复议受理、答复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经查找未果,对2022年11月21日在被申请人收发室工作的徐帆及投递员陈春伟进行了询问。

另查明,2022年12月29日,朱某某向被申请人表示不再追究申请人的责任,维修景观墙的费用也由其自身承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朱某某询问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陈某询问笔录、徐某询问笔录、邮寄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撤销鉴定申请书,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进行重新鉴定,但报案人已经主动表示不追究申请人的责任,案件也已调解结案,因此对鉴定意见是否重新鉴定对申请人并没有权利义务的影响。故,申请人提起的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