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义政复〔2023〕466号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851
市司法局
2023-08-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0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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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举报义乌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6月25日收到该行政复议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对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后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2023年7月1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案行政复议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