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48
市司法局
2023-08-1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1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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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5日收到该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所售的棉签与实际标明的数量少十九支。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反馈处理结果: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调解终止。对于被申请人的答复申请人不认可,理由如下:从2022年12月27日到今天本人在写该事项复议之日(2023年2月20日)已长达36个工作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所反映违法线索不超过3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予以告知立案情况,被申请人应就投诉与举报分别处理。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来进行执法,在答复中未分别处理投诉举报以及未履行其举报告知立案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同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本案答复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期限,但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综上,申请人特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称,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投诉件,申请人称其在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的500支棉签,实际数量只有481支,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人认为商家斤少两,欺诈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其诉求: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要求商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申请人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12月23日,接到投诉后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经现场清点“古迪美妆”双头多用棉签(标称500支装)六盒,实际数量均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且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款棉签的索证索票相关材料,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针对申请人投诉及要求赔偿情况,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表示申请人未能提供开箱视频,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意退货退款,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12月2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投诉回复,并告知了申请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调解终止”。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出的投诉处理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决定受理,因商家表示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故双方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已履行法定职责。另根据现场检查看,被申请人未发现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存在缺斤少两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因全国12315平台明确告知“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不同的通道,不应当在投诉内容里夹杂“要求执法部门依法处理”的举报事宜,这既是对行政机关及平台的尊重,也是有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根据全国12315平台要求,对当事人投诉进行处理并答复,已履行法定职责,故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投诉回复,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系统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称其在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开设的天猫店铺购买的棉签存在与实际标明的数量相差十九支的问题,要求查处。2022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前往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清点“古迪美妆”双头多用棉签(标称500支装)六盒,实际数量均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且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款棉签的索证索票相关材料,证明其销售的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同时针对申请人投诉及要求赔偿情况,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表示申请人未能提供开箱视频,无法确认申请人的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意退货退款,拒绝申请人的赔偿诉求。202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双方诉求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调解终止”。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购买记录、被投诉人营业执照、现场检查笔录、涉诉商品实物照片、涉诉商品索证索票资料、商家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截图、全国12315平台《时间线信息》、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针对本案举报事项,经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清点“古迪美妆”双头多用棉签(标称500支装)六盒,实际数量均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且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供了该款棉签的索证索票相关材料,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因未发现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提起举报,该平台分投诉、举报不同通道,申请人通过投诉通道进行举报属通道错误,故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但未反馈并无不当,已履行法定职责。针对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程序合法。因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仅愿意退货退款,拒绝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于法有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投诉义乌市xx五金有限公司作出的答复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