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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002609493F/2023-532952

  • 服务对象:

  • 文件名称:

  •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08-1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义政复〔2023〕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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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1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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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左xx

被申请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义乌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号在义乌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烤鱼片,到货后发现商品不合格,遂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现对被申请人关于其投诉举报事项的答 复处理行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未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特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举报单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3.确认被申请人办案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3年4月24日,申请人左xx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xx公司在网店销售不合格的烤鱼片,要求调处并查处。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和受理调解。4月25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xx公司注册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一区xx1单元302室检查,发现当事人查无下落。4月26日,关于投诉赔偿问题,因xx公司查无下落,无法组织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关于立案查处情况,因xx公司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我执法人员前往被诉方经营地址处检查,未发现该商家,通过其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得知具体去向。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被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诉方查无下落,被申请人无法核实举报事项,无法组织调解,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中止案件调查,建议向第三方平台反映该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xx公司因无法取得联系,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5月5日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另,被申请人已将该店铺异常经营情况抄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责令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驻资质。被申请人认为,在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经实地核查,在xx公司注册地处未发现该公司,并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无法与其负责人取得联系。鉴于xx公司查无下落,被申请人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因xx公司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且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将该店铺异常经营情况抄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责令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驻资质。被申请人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立案调查,而告知申请人中止调查决定,并非终局性:待与xx公司取得联系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将恢复案件调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对申请人提起的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4月22号在xx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款烤鱼片,到货后发现商品不合格,遂于4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要求查处并予退货赔偿。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和受理调解。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前往xx公司注册地义乌市江东街道宗塘一区xx1单元302室检查,发现该公司查无下落。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决定中止案件调查,并终止调解。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我执法人员前往被诉方经营地址处检查,未发现该商家,通过其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得知具体去向。被申请人已依法将被诉商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诉方查无下落,被申请人无法核实举报事项,无法组织调解,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中止案件调查,建议向第三方平台反映该问题。”2023年5月5日,被申请人将xx公司异常经营情况抄告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责令第三方平台重新审核被诉店铺的入驻资质。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申请书、被申请人答复书、申请人交易及购买记录、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及回复情况、xx公司登记卡片、现场检查笔录、xx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案件流转办理时间线截图、立案审批表、中止案件调查决定审批表、义乌监管申函2023﹞第04037号抄告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2023年4月25日,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发现因xx公司查无下落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故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中止调查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请人自2023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于次日立案并开展现场调查,因查无下落中止调查并及时反馈,已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亦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